本院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根据以上规定,密云住建委作为本地区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双方未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有权依据首政置业的申请作出裁决。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根据以上规定,本案拆迁人首政置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或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本案中,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周继东的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并向周继东送达,该估价报告中明确告知上诉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但上诉人并未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或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首政置业在与周继东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向密云住建委申请裁决,密云住建委对裁决申请予以受理符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密云住建委在受理裁决申请后履行了送达、调解、审核等义务,在首政置业与上诉人周继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被诉拆迁裁决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周继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继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胡林强代理审判员姜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