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85年1月3日的宅基地使用证、1999年6月3日的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1999年6月3日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周继东常住人口登记卡、关×1常住人口登记卡、周×1常住人口登记卡、周×1的结婚证、王×2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拆迁上诉人房屋应安置人口数是5人。 首政置业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以上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密云住建委提供并当庭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2002年1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地(2002)第29号《关于密云县城镇批次用地农转用和征用的批复》;原密云县建设委员会于2007年9月26日向原首政置业颁发了京建密拆许字(2007)第2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010年7月2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密云县分中心取得京密国用(2010储)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了市规函(2010)1592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密云县檀营乡居住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有关规划意见;2011年8月20日,甲方首政置业、北京京密×有限公司,乙方北京世纪×拆迁有限公司,丙方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迁服务合同;2013年9月5日,甲方首政置业、北京京密×有限公司,乙方北京世纪×拆迁有限公司,丙方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2011年8月20日,甲方首政置业、北京京密×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迁评估服务合同;2013年9月5日,甲方首政置业、北京京密×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迁评估合同补充协议;2011年8月30日,甲方首政置业、北京京密×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除服务合同;2013年9月5日,甲方首政置业、北京京密×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除服务合同补充协议;2014年4月23日,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周继东的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2014年8月5日,首政置业向密云住建委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密云住建委履行了调查、调解、审核、送达等相关义务”。周继东提供并当庭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1985年1月3日的宅基地使用证、1999年6月3日的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1999年6月3日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户主及申请人为周继东。”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