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密发改(2007)294号、296号、299号、300号、302号关于改造建设檀营居住小区回迁安置农、居民楼房项目立项核准的批复,京发改(2010)2019号关于密云县檀营乡居住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用以证明檀营小区改造项目经过发改委批准; 18.规密函(2007)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关于改造建设檀营居住小区回迁安置农、居民楼房项目的规划意见函,2008规(密)意选字0020号规划意见书、2010规(密)延字0001号规划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2010规条整字0183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规函(2010)1592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密云县檀营乡居住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有关规划意见,用以证明檀营旧村改造项目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19.京政地(2002)第29号关于密云县城镇批次用地农转用和征用的批复,京国土密函(2007)001号、002号、003号、005号、006号关于改造建设檀营居住小区回迁安置农、居民楼房项目用地的意见,京国土会(2007)21号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会议纪要、京国土市函(2009)514号关于密云县檀营乡居住区联合储备开发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土密预(2010)031号关于密云县檀营乡居住区联合储备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京国土市函(2010)1389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密云县檀营乡居住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授权补充说明的函、京国土密函(2010)94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关于密云县檀营乡居住区储备开发项目用地预审补充说明的函、京国土会(2010)35号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议纪要(2010年第一期)、京国土密函(2011)003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关于密云县檀营乡居住区储备开发项目授权有关问题的批复,用以证明檀营乡居住区开发项目已经土地部门批准; 20.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密云县檀营乡居住区储备开发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环境保护意见的函,用以证明檀营乡居住区开发项目经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同意; 21.京密国用(2010储)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以证明上诉人房屋所在土地是国有土地; 22.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2份,用以证明一审第三人具有开发资格; 23.十一届(2011)11号常委会议纪要,密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20期、第27期、第46期、第75期,密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32期,密政办字(2011)43号通知,密政函(2011)86号批复,用以证明檀营乡居住区开发项目经过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 24.答辩及调解通知书、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密云住建委向上诉人送达了答辩及调解通知书; 25.房屋拆迁纠纷调查询问及调解笔录,用以证明密云住建委就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拆迁事宜进行了调查询问及调解; 26.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2页,用以证明上诉人家庭人员信息; 27.集体讨论记录,用以证明密云住建委所作行政裁决是经过了集体讨论; 28.被诉拆迁裁决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裁决书作出之后密云住建委向上诉人予以送达; 29.密政办字(2005)116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密云县建设委员会行政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密政办字(2010)18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变更机构名称和启用、废止有关印章的通知。 周继东在一审庭审中提供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2013年10月29日的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用以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