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唐山瑞康达医药有限公司(现为亨烨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同意将座落于唐山市高新区荣华道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过程中,唐山东方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土地价值进行了评估。2006年4月11日,唐山市高新财政局就唐山瑞康达医药有限公司(现为亨烨公司)转让土地的交易行为,参照评估价格,向受让方收取了契税,并出具了完税证。 2014年9月5日,亨烨公司以唐山市财政局为被申请人向河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唐山市财政局依据错误的计税依据征收契税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唐山市财政局存档的虚假(或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证明文件;唐山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合法的征收契税具体行政行为。河北省财政厅作出驳回亨烨公司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亨烨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13日《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88号)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88号),可说明2009年之后契税征收管理职责已经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