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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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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一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撤销被告作出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证明》(冀国土资矿评备字(2011)51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木东沟铁矿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冀国土资函(2013)708

撤销被告作出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证明》(冀国土资矿评备字(2011)51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木东沟铁矿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冀国土资函(2013)708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