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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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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承德县三家乡谢木东沟铁矿探矿权挂牌出让合同;2、探矿权转让协议;3、探矿权证(Tl3420081002015497);4、《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证明》(冀国土资矿评备字(2011)51号);5、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承德县三家乡谢木东沟铁矿探矿权挂牌出让合同;2、探矿权转让协议;3、探矿权证(Tl3420081002015497);4、《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证明》(冀国土资矿评备字(2011)51号);5、《关于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木东沟铁矿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冀国土资函(2013)708号);6、缴纳第一期采矿权价款证明;7、《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2010)19号);8、《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测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采矿权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844号)。

被告辩称,本厅作出的《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证明》(冀国土资矿评备字(2011)51号)及《关于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木东沟铁矿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冀国土资函(2013)708号)正确合法。原告于2010年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承德县三家乡谢木东沟铁矿地质普查的探矿权,后原告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2011年10月10日,批准采矿权设立。依据《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冀政办(2010)19号)第二、四条的规定对该矿采矿权价款进行了计算备案,作出《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证明》。之后,原告提出《关于谢木东沟铁矿分期缴纳价款的申请》,我厅作出了《关于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木东沟铁矿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上述《证明》及《批复》均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省政府就《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冀政办(2010)19号)实际执行问题,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批示,在该办法有效期2010年7月2日至2012年1月17日内,按文件规定审批的矿业权价款合法有效,采矿权人应按照审批结果缴纳采矿权价款。原告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不应予以退还。根据上述规定及省政府批示,原告应按照审批结果及批复继续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的不予退还,剩余款项应依照《关于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木东沟铁矿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及时缴纳,综上,我厅作出的《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证明》及《关于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木东沟铁矿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适用依据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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