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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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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千山矿业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的说明;2、《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证明》(冀国土资矿评备字(2011)51号);3、原告分期缴纳价款申请;4、《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千山矿业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的说明;2、《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证明》(冀国土资矿评备字(2011)51号);3、原告分期缴纳价款申请;4、《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冀国土资函(2013)708号);5、《关于采矿权价款缴纳问题的请示》及省政府批示;6、《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2010)19号)及《贯彻实施该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0)34号);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2)1号);8、《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木东沟铁矿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冀矿权价字(2011)40号);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及《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6日,隋晓祺以挂牌方式取得承德县三家乡谢木东沟铁矿的探矿权,2010年6月21日,原告与隋晓祺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协议,取得了河北省承德县三家乡谢木东沟铁矿地质普查的探矿权,(许可证号为Tl3420081002015497)。2011年9月8日,原告提出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登记。2011年10月10日,被告批准原告采矿权设立,2014年1月21日,被告给原告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l300002011102110121056。被告委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对原告采矿权价款进行计算,并出具了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冀矿权价字(2011)40号)。2011年12月5日,被告依据《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2010)19号)的相关规定,作出《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证明》(冀国土资矿评备字(2011)51号)。2013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关于谢木东沟铁矿分期缴纳价款的申请》。2013年11月20日,被告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2)1号)文件规定作出《关于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木东沟铁矿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冀国土资函(2013)708号),同意原告3329.98万元采矿权价款分六期缴纳的申请,第一期缴纳669.98万元,于2013年11月底前缴纳;第二期价款532万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缴纳;第三期532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缴纳;第四期532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缴纳,第五期532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缴纳;第六期532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缴纳。并要求原告按规定同时缴纳当期价款应承担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2013年11月21日,原告缴纳了第一期采矿权价款67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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