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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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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一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另查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采矿权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844号)规定:“对属于

另查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采矿权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844号)规定:“对属于企业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不得收取矿业权价款。”“对由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成果,不需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2)1号)第三条规定,已设置的探矿权,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已有偿取得探矿权的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合法取得探矿权后,自行出资完成了地质勘查工作,后经被告批准,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无需缴纳采矿权价款,被告根据《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2010)19号)的规定,作出《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证明》和《关于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木东沟铁矿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收取采矿权价款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诉至本院,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第十一条规定:“对属于企业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不得收取矿业权价款。”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采矿权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844号)第二条规定:“对由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成果,不需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2)1号)第三条也规定,已设置的探矿权,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已有偿取得探矿权的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属于企业自行出资,已经缴纳了探矿权价款的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范围内就原勘查矿种申请探转采的,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据此,被告制作的《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2010)19号)与上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被告依据《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2010)19号)的规定,作出《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证明》和《关于承德县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木东沟铁矿分期缴纳价款的批复》。收取原告采矿权价款,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对已违规收取原告采矿权价款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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