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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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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与辛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辛集市房管局辨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答辩人对上诉人变更房屋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首先,上诉人王静2013年8月5日寄交答辩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不

被上诉人辛集市房管局辨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答辩人对上诉人变更房屋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首先,上诉人王静2013年8月5日寄交答辩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上诉人的申请因与2013年7月29日晋州市法院的协助执行内容重复,答辩人依法不予受理无可非议。其次,上诉人诉讼请求答辩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答辩人不予登记理据充分。答辩人登记薄记载李建业名下房屋处于抵押状态中。2013年7月29日,晋州法院到答辩人处办理(2013)晋樵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的协助执行事宜,抵押权人辛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答辩人、晋州法院提交执行异议建议书及辛集市法院(2013)辛民初字第20065号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2013)石民四终字0051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在确认抵押权人信用联社与李建业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抵押权依法设立的前提下,判令李建业十日内归还信用联社贷款本息,如李建业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信用联社有权就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晋州法院执行人员当即并未向答辩人合法送达协助执行手续,表示可暂不予协助,回去合议后再通知答辩人。2013年8月7日,接晋州法院通知,答辩人到该法院处理此事,向晋州法院递交了执行审查建议书,告知无法协助执行的法定事由,晋州法院接受建议书,上诉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晋州法院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晋执字第00226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2013)晋民樵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说明晋州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已失去法律效力。2013年8月8日,辛集法院因执行(2013)辛民初字第20065号民事判决,向答辩人送达(2013)辛执字第30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李建业名下房产,查封期间不得为该房产办理转移、过户等手续。二、上诉人王静的上诉理由,于理于法相悖,不能成立。上诉人对物权法的理解是片面、错误的。石家庄市中级法院(2013)石民四终字第00518号生效判决即明确了信用联社对争议房产享有合法的抵押权,而且对上诉人以晋州法院(2013)晋樵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抗辩抵押权无效的主张予以反驳。至于上诉人诉称辛集法院查封裁定的效力及答辩人应先协助晋州法院执行的问题,已超出本案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也非行政庭审查内容。综上,答辩人对上诉人王静的单方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请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辛集市房管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卷移交本院。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主要事实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