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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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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连军与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关于上诉人蒋连军对个人账户情况与实际缴费不符,应依据银行缴款存折计算的问题。渝劳社发(2006)41号《办法》第二条(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2项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

关于上诉人蒋连军对个人账户情况与实际缴费不符,应依据银行缴款存折计算的问题。渝劳社发(2006)41号《办法》第二条(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2项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渝劳社办发(2003)28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起按其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账户。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渝劳社办发(2000)14号《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六)项第2目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1993年3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比例为23%,……1998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比例为18%……”因此,被上诉人渝中区社保局核定上诉人蒋连军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当年应缴费基数的23%、18%比例计算蒋连军的养老保险金,并按其应缴基数的3%、11%、8%纳入个人账户,共计22964.4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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