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赛迪咨询公司申请渝中区社保局变更其社保信息表中个人身份信息,未征其本人同意的问题。一方面,渝府发(2005)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了: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基本情况表更表》。被上诉人赛迪咨询公司向渝中区社保局申请变更参保职工个人信息,并无不当。另一方面,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对职工退休的审批要综合《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综合认定,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个人基本信息身份栏的标注,并非作为审核的唯一依据。因此,被上诉人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对上诉人王远慧的投诉作出撤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王远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决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远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