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第二条第(四)、(五)项。 上诉人王远慧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表、重庆市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拟证明赛迪咨询公司对上诉人身份信息的改动应当征得上诉人的同意,但表上的备注栏没有上诉人的签名; 2、渝中府复(20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邮件回单,拟证明上诉人起诉合法。 被上诉人赛迪咨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