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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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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慧与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投诉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各类企业已经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取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投诉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各类企业已经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女性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由企业界定管理岗位和非管理岗位,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赛迪咨询公司制定的《岗位说明书》经职工代表会审议通过,该说明书对设备监理师岗位定位为负责现场设备监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故王远慧从事的岗位具有管理性质,其具有干部身份。《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女性正常退休,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赛迪咨询公司在王远慧年满50岁时未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规定。据此,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决定对王远慧的投诉作出撤案处理并无不当。王远慧要求撤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远慧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远慧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改判撤销渝中劳社监处告(2014)12号《处理结果告知书》。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事实认定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没有依据任何法律法规来证明赛迪咨询公司对上诉人岗位和身份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赛迪咨询公司无权对劳动者的岗位和身份随便作出认定;赛迪咨询公司虽然具有用工管理权,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其岗位和相应身份,在岗位和身份发生变化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实反映在职工档案中;岗位是否管理岗位与工人和干部的身份不一定是对应关系。上诉人只是管理岗位,并未享受过“干部”待遇,不能仅凭岗位对劳动者资质的要求就认定其为“干部”。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赛迪咨询公司变更上诉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未经上诉人同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本应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进行查处,但一审法院判决却错误的适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法律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渝中区人力社保局答辩称,该局收到上诉人的投诉后,依法予以受理,经查认为赛迪咨询公司认定上诉人的工作岗位具有管理职能,身份为干部,因此在其年满50岁时,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并未违法,故对王远慧的投诉作了撤案处理。具体理由如下:1、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内部干部岗位和工人岗位、管理岗位和非管理岗位未有明确定义。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有权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性质,且本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设备监理”岗位,所从事的是监理工程师工作,具有管理职能,属于管理岗位、干部身份;2、赛迪公司于2009年9月为王远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身份标注为“其他”,后社保信息系统中身份标注变为“工人”。身份标注要依据劳动合同书、职工档案确定的岗位和身份内容予以登记。赛迪公司发现有误后,于2013年12月4日申请将王远慧的身份标注由“工人”改为了“干部”,并未改变过王远慧的岗位身份。3、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退休审批不以重庆市社保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身份栏的标注为判定身份的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赛迪咨询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上诉人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依据:

1、王远慧投诉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基本情况,拟证明投诉情况;

2、渝中劳社监询(2014)1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拟证明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已依法立案并开展调查工作;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名片、赛迪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从赛迪咨询公司取得证据合法;

4、《关于原告投诉事项的书面说明》,拟证明赛迪咨询公司对王远慧工作岗位认定是设备监理工程师,身份认定是干部;

5、《岗位说明书》、《职工代表会的决议》,拟证明赛迪咨询公司的设备监理工作岗位具有管理职责,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合法程序;

6、《员工培训签到表》、《岗前培训清单-公司制度篇》,拟证明王远慧参加了赛迪咨询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有岗位说明书,王远慧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具有管理职责;

7、员工转正申请表,拟证明王远慧所任职级是二级师;

8、应聘登记表,拟证明王远慧应聘岗位是设备监理;

9、编号为004357、2008-0087-1号《劳动合同书》两份,拟证明王远慧的工作岗位是设备监理;

10、《员工工作评价表》,拟证明王远慧在工作中尽到了管理职责;

11、对王远慧的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拟证明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对王远慧的投诉的处理合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