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490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力长建司请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力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