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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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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力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上诉人力长建司不服,认为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和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仅凭倪祥友提供的报建书和与上

上诉人力长建司不服,认为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和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仅凭倪祥友提供的报建书和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的证人证言就认定倪祥友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受伤属于工伤,明显证据不足、事实不清;2、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木工劳务承包合同》、《承诺书》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上诉人不是本案工程的承包人或施工人,倪祥友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涉案工程系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组织施工。

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被上诉人倪祥友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如下证据、依据: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九人社伤险认受字(2014)149073号;

3、《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九人社伤险认举字(2014)149073号及送达证明;

4、《认定工伤决定书》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49073号;

5、《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以上1-5号证据证明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6、力长建司基本情况,证明该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7、重庆长城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倪祥友受伤事实及治疗情况。

8、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20201300787号),证明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及责任划分。

9、《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监书》(安监管(2013)50号),证明原告承建项目的事实。

10、赵立忠的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

11、倪祥兵的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

12、赵兴福的证人证言;

13、陈天袖的证人证言;

14、危昭强的证人证言;

15、邹生云的证人证言;

16、危昭波的证人证言;

以上10-16号证据证明倪祥友与力长建司间劳动关系成立及倪祥友受伤情况。

17、《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证明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上诉人力长建司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如下证据:

1、《木工劳务承包合同》,拟证明实际承建工程的劳务发包方是重庆市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方为张光强,因此本案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是力长建司。

2、《承诺书》,拟证明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是由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组织,力长建司只为其提供办理报建手续。

3、申请证人吕某、卢某出庭作证,证明涉案工程的劳务承包人即施工人不是力长建司,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安排组织施工,倪祥友与力长建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