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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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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力源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认为无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印章,不予认可,第三人对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2被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

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认为无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印章,不予认可,第三人对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2被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第三人对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认可,被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因该证据系原件,被告否认该证据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

刘力源系乌鲁木齐市过境公路房屋产权人,1999年8月9日,刘丽申请其房屋安全鉴定。1999年8月18日,乌鲁木齐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乌鲁木齐房屋安全鉴定书,结论为:经检查该房屋为整栋危险房,建议停止使用,按统一规划办理有关手续,无修缮价值,拆除修建。刘力源移民澳大利亚后,刘力源回国发现其所有的房屋所在地域已被大规模开发建设,其所有的房屋已被拆除,刘力源遂核实房屋下落,得知房屋已被沙区政府征迁,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另查明,一、沙区政府向法院提供的出让方为刘丽、承受方为麦热木泥萨汗·艾塔洪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刘力源对此不予认可,沙区政府亦明确向法庭说明其不能出示原件。二、沙区政府向法院提供的该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书,编号为:(2000)新证民字第9484号,载明:兹证明甲方刘丽,(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新疆玛纳斯县第七居民区),与乙方麦热木泥萨汗·艾塔洪,(女,1936年5月6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过境公路8号),于2000年10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该公正书为复印件,沙区政府亦明确不能向法庭出示原件。公证处提交了2000年原始登记本,编号截止到4162号。三、沙区政府向法院提供的妖魔山整体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为沙区政府妖魔山整体改造拆迁办公室,乙方为“玛丽牙木汗”,该协议第四条载明: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甲方将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房屋拆迁补偿费,乙方须持《补偿安置协议书》、本人身份证明、户口本、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等相关证明到妖魔山拆迁办领取。该协议还约定补偿款为57745元。沙区政府称其已向“玛丽牙木汗”发放了57745元补偿款,但未向法庭出示发款凭证。2004年,沙区政府开始分期拆迁本市妖魔山地区各类建筑物,刘力源所有的房屋亦被拆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