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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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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力源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沙区政府答辩称,我方是依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整体规划实施的拆迁行为,我方在拆迁工作开展前已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公示,刘丽名下的过境公路房屋属拆迁范围。我方入户摸排登记时,住户提交了经相关部门确认的

被告沙区政府答辩称,我方是依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整体规划实施的拆迁行为,我方在拆迁工作开展前已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公示,刘丽名下的过境公路房屋属拆迁范围。我方入户摸排登记时,住户提交了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和证实该产权证原件被大火烧毁的证明,同时,住户还提交了购卖该房屋的协议书和公证书。我方委托新疆德旺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即56745元,我方据此与住户达成了拆迁协议并支付了拆迁费用。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原告及家人从未提出过异议。综上,我方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公证处述称,被告出具的公证书系虚假证据,我方从未出具过此公证书,况且被告至今不能向法院出具公证书原件,该公证书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人公证处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2000年原始登记本,编号截止到4162号。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刘力源对沙区政府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据2、3、5、6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合法性不予认可。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认可。

被告沙区政府对原告刘力源提交的证据1认为无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印章,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

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认可。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对其他证据认为与该公证处无关。

本院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为,鉴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2,因其不能提供原件,且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故依据证据规则,上述二份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的3玛纳斯县公安局消防科出具的证据,用以证明麦热木尼萨汗·艾塔洪持有的刘丽的产权证书因住宅失火被烧毁的事实,本院认为,从公安消防科的职责所在及证明内容来看,该证据亦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故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致委托方函,原告对真实性认可,但合法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证据5、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迁房屋补偿金审批表,用于证明补偿款已发放,但在庭审中其并未向法院出示支付凭证,故对沙区政府持此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亦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