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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力源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乌中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刘力源(曾用名刘丽),女,1970年2月3日出生,俄罗斯族,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 委托代理人:马榕,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乌中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刘力源(曾用名刘丽),女,1970年2月3日出生,俄罗斯族,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

委托代理人:马榕,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斯地克.·牙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燕,女、1977年4月6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第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常密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戚磊,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公证员,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刘力源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下称沙区政府)及第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下称公证处)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刘力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告沙区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力源委托代理人马榕、被告沙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杨红、童燕、第三人公证处委托代理人戚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沙区政府于2004年依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件将座落在过境公路房屋拆除。

被告沙区政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据1:产权人为刘丽的私房房屋产权证存根;证据2、2000年10月21日刘丽与麦热木尼萨汗·艾塔洪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及公证书;证据3、玛纳斯县公安局消防科2004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据4、2004年4月29日新疆德旺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给沙区妖魔山总体改造拆迁办公室出具的致委托方函;证据5、妖魔山总体改造拆迁办公室与玛丽牙木汗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6、征迁房屋补偿金审批表。

原告刘力源诉称,我系乌鲁木齐市过境公路房屋合法产权人,房屋面积92.4平方米,共5间房屋。因我本人于1994年6月4日移民澳大利亚,涉案房屋委托家人照看,之后听说上述房屋已被政府征迁,我家人多方打听未果。2010年7月4日,我回国探亲时,前往沙区建设局查询档案,后又委托朋友查询得知,上述房产已于2000年10月被人冒用“刘丽”之名办理公证转让,受让人将征迁款已领取。我方与被告曾为此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中,已查明被告所谓的“公证书”系虚假证据,且被告不能证明已向冒用我名字的人发放了拆迁安置补偿款。综上,被告在未征得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虚假证据擅自拆除我所有的房屋应属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拆除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刘力源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出入境记录的公证书一份;证据2、登记在刘丽名下的私房产权证;证据3、乌房鉴字(99)286号乌鲁木齐房屋安全鉴定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