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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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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唯唯诉贺兰政府、贺兰城建局、游海军房屋产权登记行政二审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上诉人贺兰县住建局答辩称,一、答辩意见同贺兰县政府的答辩意见一致。二、由于房管所档案管理设施不完善,2013年以前无电子档案,加之人员流动频繁,所以造成人民法院在查封时未能及时查明涉案房屋的真实登记情

被上诉人贺兰县住建局答辩称,一、答辩意见同贺兰县政府的答辩意见一致。二、由于房管所档案管理设施不完善,2013年以前无电子档案,加之人员流动频繁,所以造成人民法院在查封时未能及时查明涉案房屋的真实登记情况。三、依照游海军提供相关材料及根据房屋变更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办理变更的,同时税务机关也出具了游海军纳税的书面证明。

被上诉人贺兰地税局答辩称,一、地税局完税证明的程序合法。二、贺兰地税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被上诉人游海军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与涉案房屋登记行为无利害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上诉人保全时提供的财产信息错误,查封了实际上已经作废的房户。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王唯唯、被上诉人贺兰县政府、贺兰县住建局、原审第三人贺兰地税局、游海军的陈述,民事判决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企业信息、宝珑公司年检报告、宁夏宏源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含验资事项说明)、宁夏永昌联合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含验资事项说明)、完税发票、契税完税证、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30751号产权证、《产权(单位)人计费发证记录》、《房屋产权登记审核表》、《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50323号产权证、《产权(单位)人计费发证记录》、《房屋产权登记审核表》、《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被上诉人贺兰县政府政务大厅承诺件通知书、《遗失申明》、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60181号产权证、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60182号房权证、《银川宝珑纺织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合同书》、股东会议决议、20106392号房权证、20106393号房权证、20106394号房权证、原审第三人贺兰地税局征收管理所《证明》、《地方税务局特种(代开)统一发票及完税证》、契税完税证及宁财(农)发(2006)797号文件、《资产转让合同》、《关于银川宝珑纺织有限公司进行项目转让变更土地及房产手续的请示》一份、《贺兰县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的批复》各一份,《产权(单位)人计费发证记录》两份,《房屋产权登记审核表》、《个人转让房屋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各两份,房权证(编号:20113159、20113160、2011316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证号:00099004、00073369、00073370)、税收通用完税证(证号:00033606、00196299、00196295)、房屋他项权利证(编号:20144517、20144518、20144519)、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合同修正案三份为证,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