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唯唯诉贺兰政府、贺兰城建局、游海军房屋产权登记行政二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另查明,在宝珑公司与第三人游海军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的过程中,2010年12月22日第三人贺兰地税局向贺兰县房管所出具契税证明,请求先给予办理房屋转让事宜,截止2012年6月29日,宝珑公司与第三人游海军缴清所有税

另查明,在宝珑公司与第三人游海军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的过程中,2010年12月22日第三人贺兰地税局向贺兰县房管所出具契税证明,请求先给予办理房屋转让事宜,截止2012年6月29日,宝珑公司与第三人游海军缴清所有税款,取得完税证明,在此期间2011年5月10日、2012年2月10日第三人游海军分6次向第三人贺兰地税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原审法院认为,2012年4月12日,原告申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宝珑公司名下涉案的房产,已被出售给第三人游海军并于2010年12月24日登记过户到第三人游海军名下,宝珑公司名下没有所要查封的房产。由于贺兰县住建局下属的贺兰县房管所未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情况录入相关操作流程,致使人民法院将已撤销不存在的房屋产权查封,第三人游海军与宝珑公司的房产买卖及登记过户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保全措施前,被告贺兰县住建局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关税费征收与房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第三人游海军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有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提交了其他相关办证材料,房屋产权登记行为并未违法。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贺兰县政府、贺兰县住建局将人民法院查封保全的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3号房权证号为:20060182、20050323、20083027、20060181号的房屋转让过户给第三人游海军的行政行为违法及撤销被告贺兰县政府、贺兰县住建局为第三人游海军办理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3号房权证号为:20106392、20106393、20106394号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王唯唯要求确认贺兰县人民政府、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人民法院查封保全的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3号房权证号为:20060182、20050323、20083027、20060181号的房屋转让过户给第三人游海军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王唯唯要求撤销贺兰县人民政府、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3号房权证号为:20060182、20050323、20083027、20060181号转让过户变更为房权证号为:20106392、20106393、20106394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唯唯负担。宣判后,王唯唯不服,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