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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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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彦生、窦金堂等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112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综上所述,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014)第1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

综上所述,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014)第1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霍彦生、窦金堂、齐保顺、丁志斌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霍彦生、窦金堂、齐保顺、丁志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魏其仓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