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为了改善本案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居民的居住环境,将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至城角街、西至西二环、南至裕华路、北至白求恩军医学院居民区进行危陋住宅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被命名为《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2011年8月11日,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作出石家庄市城市危陋住宅区评定报告,评定该项目为危陋住宅区。该项目被列为2012年度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2012年2月8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年6月20日经石家庄市发改委批准,该项目符合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核发了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项目征收范围东至城角街、西至西二环、南至裕华路、北至白求恩军医学院。2012年8月22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办作出《关于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西征(2012)2号),对公告进行了现场张贴公示,制作了现场张贴记录,并委托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对征收范围公告的内容及现场张贴公示情况进行了公证。2012年9月8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征收办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委托河北嘉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出具了产权调换房屋价格预评估报告,共涉及被征收户316户,总建筑面积19517平方米,房屋征收补偿总价值140385781元,成套多层住宅的市场平均单价为每平方米7193元。2012年12月20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了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及公示情况进行了公证。2013年1月21日桥西区政府征收办对该项目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将房屋调查登记结果进行了通知。2013年4月3日桥西区征收办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石家庄市建设局批准,2013年4月7日组织评估机构、征收办、发改局、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西里街道办事处、律师等有关人员召开论证会,认真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2013年4月13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征收办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告公证。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征收,多数被征收人选择了回迁安置方式。部分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安置方式。2014年1月15日,被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4年3月21日桥西区政府征收办与河北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宝德铝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拨付协议书》,按照协议的约定,河北景福房地产公司按时拨付了3500万元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2014年5月16日被告作出了《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委托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对公告的内容和张贴公告情况进行了公证。该项目共涉及被征收人316户,截止目前已有228户自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本案原告丁志斌于2014年8月23日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领取了货币补偿款742699.80元。其他三原告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四原告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石政行复(2014)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014)第1号),四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