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为改善本案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居民的居住环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了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至城角街、西至西二环、南至裕华路、北至白求恩军医学院的居民区进行危陋房改造。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014)第1号)并公告,决定对该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实施拆迁。该房屋征收决定符合石家庄市桥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本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告在作出该项目征收决定之前,2012年9月8日桥西区政府征收办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委托河北嘉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被征收房屋进行了预评估,2013年4月3日桥西区征收办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石家庄市建设局批准,2013年4月7日桥西区政府征收办组织评估机构、发改局、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西里街道办事处、律师等有关人员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予以公告,2013年4月13日桥西区政府房屋征收办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被征收人多数选择了回迁安置方式。部分选择了货币安置方式。被告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进行了公告,并对张贴公告的情况予以公证。2014年1月被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经过规划审批、征收范围公告、前期摸底调查、委托评估、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作出《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014)第1号)并公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征收决定所涉及的资金造假、项目名称造假、同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业主未达到半数、项目规划违法、危房等级没有鉴定、项目不属于危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