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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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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绍南、陈丽卿与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审第三人陈井心、陈天成述称,1996年5月20日,原告戴绍南向第三人陈井心借款85000元,用山城镇安美路市场内地号1-0500-5-1五层楼房做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第三人收执,原告戴绍南还通过第三人陈井心担保向陈亚

原审第三人陈井心、陈天成述称,1996年5月20日,原告戴绍南向第三人陈井心借款85000元,用山城镇安美路市场内地号1-0500-5-1五层楼房做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第三人收执,原告戴绍南还通过第三人陈井心担保向陈亚娟借款60000元,同时原告戴绍南向曾乙民借款97000元。南靖县法院以(1997)××民初字第××号及(1997)××民初字第××号、(1997)××民调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债权债务。调解书生效后,原告戴绍南无力还款,二原告自愿将抵押的楼房转让给第三人处理还清借款本金。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第三人陈井心与曾乙民达成协议,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归陈井心所有,陈井心支付55000元给曾乙民,并承担房产评估等费用。1998年6月10日南靖县法院出具“处理情况”,确认在执行过程中,戴绍南无力还款,自愿用其房屋折价变卖用于还款,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为120600.30元,由陈井心支付55000元给曾乙民,戴绍南在安美路市场内五层楼房归第三人陈井心所有,剩余债权债务另行处理。第三人已向曾乙民支付了55000元,并支付了评估等费用。2002年9月第三人向南靖县房管处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3年1月领到了山城字第02××95号房产证。第三人认为,其办理的房产证,符合法律规定。

原一审南靖县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9月,第三人陈井心持原告戴绍南向其借款时用于抵押的山城字第4××0号房产证、南靖县法院(1997)××民初字第××号、(1997)××民初字第××号调解书、南靖县法院出具给陈井心的“关于戴绍南在山城镇安美路市场内地号1-0500-5-1五层楼房处理的情况”、第三人陈井心交纳“戴绍南房屋买卖款”和其他费用的票据等材料,向被告南靖县建设局所属的南靖县房管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南靖县房管处根据第三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没有通知二原告到场核实,也没有进行公告,于2002年10月31日将山城字第4××0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原告戴绍南、陈丽卿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给第三人陈井心、陈天成,转移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山城字第02××95号。2009年1月,原告发现自己的房屋产权被转移过户给第三人,逐诉至南靖县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山城字第02××95号《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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