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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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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因诉请确认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柘荣县东源乡人民政府、柘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强制拆除行政(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柘荣住建局所举证的柘荣县海王星剪具厂与原告共同署名的《请求报告》载述前几次的协调会上我们都无法见到2014年4月1日制作的柘建强字(2014)第0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只在5月26

被告柘荣住建局所举证的柘荣县海王星剪具厂与原告共同署名的《请求报告》载述“前几次的协调会上我们都无法见到2014年4月1日制作的柘建强字(2014)第0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只在5月26日召开的协调会上我们当事人才看到该‘决定书’的复印件。现就该‘决定书’剖释柘荣县住建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的非法的行政行为和违法的胡乱行政行为”、“住建局2014年4月4日无任何法律依据对该厂强拆摧毁掩埋的行为属非法行政行为。”、“‘决定书’上明白写着有60天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但在4月4日就实施了强制拆除摧毁该厂房及家园。”因此,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已经知道被告柘荣住建局所作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依据该决定书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且原告亦知道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故原告对被告柘荣住建局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柘荣住建局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而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才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显超过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本案原告以柘荣县政府、东源乡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庭审中拒绝变更被告为柘荣住建局,故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柘荣县政府、东源乡政府的起诉。同时,原告对柘荣住建局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亦应裁定驳回起诉。故被告柘荣县政府、柘荣住建局、东源乡政府主张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有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缪义文

审 判 员  赖昌铅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10日发布)

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