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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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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因诉请确认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柘荣县东源乡人民政府、柘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强制拆除行政(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告应当举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系涉案被拆除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强制拆除行为侵犯其财产的所有权利;而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建筑物拥有所有权。故其以对涉案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主张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予以支持。但柘荣住建局所提供的照片显示,涉案建筑钢架墙体确实贴注“福建赵旭光五金有限公司”字样,该名称系原告公司的前身,且第三人赵延根原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又与现原告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因此原告公司实际使用涉案建筑物的可能性较大。而强制拆除行为直接影响涉案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基于此,本院确认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三)原告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而案件的审理活动跨越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对于此类案件起诉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因此,按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原告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而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提起诉讼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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