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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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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因诉请确认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柘荣县东源乡人民政府、柘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强制拆除行政(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柘荣县政府、柘荣住建局辩称,2012年4月赵延根未取得用地、规划批准在东源乡岚下洋北侧进行违法建设。2013年11月对赵延根违建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赵延根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违

被告柘荣县政府、柘荣住建局辩称,2012年4月赵延根未取得用地、规划批准在东源乡岚下洋北侧进行违法建设。2013年11月对赵延根违建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赵延根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厂房。因赵延根拒签处罚决定书,作留置送达。2014年3月21日,赵延根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柘荣住建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并留置送达赵延根。2014年4月1日催告期届满,柘荣住建局报请柘荣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赵延根违建厂房实施强制拆除。同日,经柘荣县政府批准,柘荣住建局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在4月4日会同有关单位对赵延根违建厂房实施强制拆除,并要求赵延根配合执法并取走违建厂房内的财物。2014年4月4日柘荣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对赵延根厂房依法实施强制拆除。2014年5月28日原告向柘荣县政府副县长呈具《请求报告》,其于该时点已知道被诉行为,而原告于2015年1月提起诉讼,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东源乡政府辩称,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厂房系违法建筑,由柘荣住建局依法强制拆除,东源乡政府并非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恳请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赵延根同意原告的起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登记成立,注册住所地为柘荣县富源工业区源北路16号,原名福建赵旭光五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延根,原股东为赵延根、赵光雄。2012年9月18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袁辉、赵光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袁辉。2013年5月6日原告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赛莲、赵光雄,法定代表人由袁辉变更为李赛莲。第三人赵延根与原告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赛莲系夫妻关系。

涉案被拆除建筑物位于柘荣县东源乡岚下洋北侧(原游泳池地块),由第三人赵延根于2012年4月建成,占地面积1447.35平方米,一层钢架结构,建筑面积1193.63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路、西至空地、北至空地,未取得用地批准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占用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2013年12月20日,柘荣住建局对赵延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柘建(2013)罚字039号],责令赵延根于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赵延根未自行拆除,柘荣住建局于2014年4月1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4年4月4日,涉案建筑物被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前,涉案建筑物的钢架墙体贴注有“福建赵旭光五金有限公司”。原告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与柘荣县海王星剪具厂于2014年5月28日向柘荣县政府领导呈具《请求报告》反映本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现原告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