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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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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顺洪、郭金煌等28户与涵江区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对省政府的批复有异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孕姓目倍ā⒌髡蛘哒魇胀恋氐木龆ǎ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啡贤恋

本院认为,原告对省政府的批复有异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规定,原告的该项主张超出了人民法院审查范围,原告庭审时自述其已经就省政府批复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复议进行救济。故征地审批的合法性问题不应纳入本案审理范围。

3、清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涵江区政府强制清理行为违法。被告涵江区政府主张其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清理行为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批复后,被告涵江区政府及其它行政机关应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范围、用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交付土地的方式只有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均自愿交付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方式。而本案被告至今未提供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自愿交付的依据,也未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交由被告执行的依据。其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清理原告栽种的果树花木,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