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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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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顺洪、郭金煌等28户与涵江区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吴顺洪、郭金煌等28户均系涵江区国欢镇都邠村村民。各自在家门路边栽种果树花木。2014年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3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4)37号)

原告吴顺洪、郭金煌等28户均系涵江区国欢镇都邠村村民。各自在家门路边栽种果树花木。2014年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3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4)37号),批准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部分土地。其中包括涵江区国欢镇都邠村水田1.7511公顷、园地0.1552公顷、其它农用地2.03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245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2014年8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4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4)528号),批准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部分土地。其中包括涵江区国欢镇都邠村水田1.0068公顷、园地0.136公顷、其它农用地0.29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29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根据上述批复,莆田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8日、2014年9月11日分别制定并公告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莆市公(2014)6号及莆市公(2014)33号),对征地范围、补偿安置标准及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3日及2014年10月22日制定并公告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国土资综(2014)162号及莆国土资综(2014)210号)。被告涵江区政府成立了莆田市涵江区兴涵水都征迁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原告吴顺洪、郭金煌等所种植果树花木的宗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本案原告吴顺洪、郭金煌等至今未领取补偿款,未表示自愿交付土地。为了推进项目的开展,莆田市涵江区兴涵水都征迁工作指挥部组织人员,对原告吴顺洪、郭金煌等所栽种的果树花木进行了清理。

对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本院归纳、分析并处理如下:

1、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问题

被告涵江区政府主张,原告至今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系诉争的果树花木的合法产权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不是适格的原告。原告吴顺洪、郭金煌等主张,其已经提供证据证实其栽种多年的果树花木被强制清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适格的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不排除果树花木系案外人所有或者自然生长的。但被清理的果树花木的品种统一,长势相当,集中于原告房前路边,排列相对有序。被告的主张不符合生活常识与日常经验。结合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录像、莆田市12345政府服务平台网上答复及被告所提供的《兴涵水都都邠片区拆迁户门前道路上果树登记》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强制清理的果树花木系原告栽种的。原告依其有限的举证能力,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证实原告系果树花木的合法产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原告作为果树花木的合法产权人及相应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在其不同意交付土地的情况下,所种植的地上物被强制清理,土地被强制交付,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征地审批是否合法的问题

原告吴顺洪、郭金煌主张征收本案征收行为从审批程序起即违法,即对省政府征地批文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存在异议。被告涵江区政府主张征收已经经过省政府审批,被告按规划用途组织实施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