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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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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顺洪、郭金煌等28户与涵江区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吴顺洪、郭金煌等28户对证据1-5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问题有异议。主张批复正在行政复议,被告未出示征地红线图,无法证实原告栽种的树木所在土地在征收范围。对证据6-9的真实性有异议,主张村民并未看到,

原告吴顺洪、郭金煌等28户对证据1-5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问题有异议。主张批复正在行政复议,被告未出示征地红线图,无法证实原告栽种的树木所在土地在征收范围。对证据6-9的真实性有异议,主张村民并未看到,张贴时间无法确认。对证据10-11的合法性有异议,主张政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村民可以拒绝登记。

原告吴顺洪、郭金煌等28户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莆田市涵江区兴涵水都征迁工作指挥部的通知。证明该指挥部是由涵江区政府成立。

证据2、莆田市12345政府服务平台网上答复四页。证明涵江区兴涵水都指挥部违法清理。

证据3、村长及涵江都邠境董事会证明一份,以期证明被毁果树均系村民十多年前栽培,不是抢栽滥栽的。

证据4、照片和视频。证明指挥部毁坏原告栽种多年的成年果树。

被告涵江区政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内容无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有异议,主张证据2属电子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3杂糅个人证明与所谓董事会证明,应有相应的证书。对证据4中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清理地上物的行为实质上是强制交付土地行为,其作为土地征收的最后环节,是征收批复、征收实施的后续行为,与批复、实施相关联但不能等同。被告提供的证据1-11只能证实征收土地得到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并由行政机关组织了实施。但并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受领补偿款并自愿交出土地。相应的,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在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行政机关可自行强制执行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4中的证人李德富因未提供身份证,其不符合证据要件,但其它证据与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可以证实被告对原告种植的树木及花木组织了强制清理行为。

根据对法庭调查阶段各方无异议事实的归纳及有效证据的采信,本院认定本案及相关事实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