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强制填土清理地上物交付土地行为违法。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主张强制清理行为未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本院认为,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批复后,莆田市人民政府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已经根据征收批复及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范围、用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规定,交付土地的方式只有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均自愿交付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方式。而本案被告至今未提供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自愿交付的依据,也未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交由被告执行的依据。其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清理原告承包地的地上物行为没有依据。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理解的强制填土是强制征地,经释明为强制交付土地行为,不属于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强制填土清理地上物的实施者,侵犯原告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故原、被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清理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本应撤销,但因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对原告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郑德和、郑志龙、郑庆林等38户村民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违法。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 余志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附38位原告名单: 原告郑德和,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4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309100773。 原告郑庆林,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9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706060932。 原告郑志龙,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7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01300712。 原告郑金秋,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3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606290811。 原告郑庆荣,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5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111270734。 原告郑祖贤,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6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412060778。 原告郑德雄,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8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807220735。 原告郑建兴,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5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212220714。 原告郑文盛,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3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509030719。 原告郑庆龙,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六一七路26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503300836。 原告郑光应,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2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207150758。 原告郑荔新,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6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511070816。 原告郑永华,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0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909280755。 原告郑光辉,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0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411290731。 原告郑荣发,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2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809130797。 原告郑金明,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604140719。 原告郑加荣,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010200731。 原告方向金,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4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409010788。 原告郑建棋,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512050913。 原告郑金通,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3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705210712。 原告郑建阳,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2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807140799。 原告郑庆凡,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6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003070519。 原告郑金清,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9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210100773。 原告梁玉春,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6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810020726。 原告郑永照,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3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403060717。 原告郑永元,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4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202230759。 原告梁珍妹,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405010727。 原告郑永芳,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409180715。 原告郑永清,男,194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6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4002030737。 原告郑庆芳,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5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910120775。 原告郑庆章,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2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510110871。 原告郑丽新,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45-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08230715。 原告郑庆柱,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4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503200751。 原告郑鹏春,男,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9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4607180711。 原告郑文清,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7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112270779。 原告方美兰,女,194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梅园东路720弄8号楼1梯7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4704200788。 原告郑金灿,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25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304190831。 原告郑金武,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3102207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