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1039号《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四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12)305号《关于荔城区2012年度第40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的复印件各一份; 3、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1193号《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12)347号《关于荔城区2012年度第41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的复印件各一份; 4、征地红线图复印件5份; 证据1-4证明涉案地块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 5、莆田市人民政府莆市公(2012)第64号、(2013)第01号、第1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三份复印件及张贴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依法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6、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国土资综(2014)10号、11号、13号、(2013)153号、19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7、征地丈量公示材料及通知复印件四份,证明对丈量结果予以公示; 8、《征地款代领代发放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已经发放征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上述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原告方质证认为,证据1-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手续不完整不能成为征地依据,因为所征收的土地是基本农田,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是违法的;证据4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均有异议,不是征地红线图而是城市规划勘测图;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公告内容不清,没有具体的被征收人土地面积位置等信息;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补偿金额标准明显偏低有异议,补偿方案是无效的;证据7有异议,都是被告单方的行为,没有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原告是有行为能力的人不必他人代领,原告拒绝领取土地补偿款,说明被告有明显的强制行为。所有土地补偿款由村干部代领是无效的。本案被告所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 原告郑德和等38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国土资信查(2013)74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是适格的主体; 3、照片一组,证明原告的土地被强制交付前后的情形; 4、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骗取征收土地的审批手续; 5、莆田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就有建设的情况; 6、农商行存单三份,证明原告等农民一直拒绝交付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