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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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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和、郑庆林、郑志龙等38位村民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质证认为,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有存在强制征地行为;证据3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4-5与本案无关;证据6真实性没异议,证明内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质证认为,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有存在强制征地行为;证据3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4-5与本案无关;证据6真实性没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征地补偿款已经发放到位的事实。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强制交付土地是土地征收的最后环节,其作为征收批复、征收实施的后续行为,与批复、实施相关联但不能等同。被告提供的证据1-6只能证实征收土地得到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并由行政机关组织了实施。并不能证明强制交付土地的合法性。被告提供的证据7-8虽然证实行政机关组织了实施,但无法证实在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时,行政机关可自行强制执行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3、6可以证实被告对原告承包的土地组织实施了强制清理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4-5主张土地批复行为中存在违法,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的采信及法庭调查阶段各方无异议事实的归纳,本院对本案的事实查明认定如下:

原告郑德和、郑志龙、郑庆林等38户村民承包经营的部分耕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持有原莆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时间从1998年12月至2028年12月。后有权机关通过三批次的土地征收批复,将该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文号分别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2年度第37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四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2年度第40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2年度第41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根据批复,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批次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莆市公(2012)第64号、(2013)第01号、(2013)第11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相应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国土资综(2013)153号、(2013)191号、(2014)10号、(2014)11号、(2014)13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