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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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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葵花与涵江区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鲍葵花还申请证人鲍向阳(鲍葵花之兄)出庭作证,以期证实被强制拆迁的房屋位于涵江区国欢镇都邠村157号,为原告所有。被告涵江区政府对证人证言的内容有异议。主张编号B-29的涉案房屋号,门牌是涵江区国欢镇都

原告鲍葵花还申请证人鲍向阳(鲍葵花之兄)出庭作证,以期证实被强制拆迁的房屋位于涵江区国欢镇都邠村157号,为原告所有。被告涵江区政府对证人证言的内容有异议。主张编号B-29的涉案房屋号,门牌是涵江区国欢镇都邠村69号,产权为原告及原告父亲共有。

本院认为,行政征收及行政强制是相关联但不同的行政行为。被告涵江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项目用地的征收得到有权机关的批准,并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不能证实原告已经自愿交出土地及土地上房屋,不能证实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又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推翻。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原告鲍葵花的房屋被被告强制拆除的事实。

根据各方无异议事实及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4年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14)37号《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3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同意征收涵江区国欢镇都邠村水田1.7511公顷、园地0.1552公顷、其他农用地2.03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2452公顷。2014年2月21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莆政土(2014)22号《关于涵江区2013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2014年2月28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出(2014)6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年8月5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莆政综(2014)94号《关于同意涵江区兴涵水都片区改造(一期)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该批复第二条明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方案组织实施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征迁人。2014年8月12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莆国土资综(2014)16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原告鲍葵花所有的位于涵江区国欢镇都邠村157号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征迁编号为B-29。

被告涵江区政府为了推进项目进程,成立涵江区兴涵水都征迁工作指挥部,负责协调和具体实施各项房屋征收工作,在原告与指挥部就征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期间,2014年10月16日,被告成立的涵江区兴涵水都征迁工作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将原告所有的涵江区国欢镇都邠村157号房屋强制拆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毁灭屋内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