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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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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葵花与涵江区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证据8-10证明一、对涵江区兴涵水都片区改造(一期)项目征地拆迁房屋(原告名下房屋)依法进行补偿登记及调查复核;二、依法委托评估被征迁房屋;三、将征地补偿情况通知拒绝参加选房签约的原告;四、对原告的货币

证据8-10证明一、对涵江区兴涵水都片区改造(一期)项目征地拆迁房屋(原告名下房屋)依法进行补偿登记及调查复核;二、依法委托评估被征迁房屋;三、将征地补偿情况通知拒绝参加选房签约的原告;四、对原告的货币补偿款予以预留。

被告涵江区政府还提供《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第46条;《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2条、23条、24条、30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原告鲍葵花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10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1-5及证据7的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6及证据8-10的关联性及合法性有异议,主张被告及有关部门违反程序先行组织面积确认,单方委托评估是违法无效的。主张上述证据只能证实被告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不能证明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及被告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不能成为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明。

原告鲍葵花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1、身份证;证据2、门牌证;证据3、分家析产声明;证据4、收费票据;证据5、签约通知单;证据6、强拆前后房屋照片;证据1-6证明征收编号B-29的房屋系原告鲍葵花名下房屋。

证据7、莆田市12345热线管理中心诉求件;证据8、《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3030号;证据9、《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据7-9证明有关部门针对原告名下房屋履行了部分阶段性程序,拆迁指挥部便进行拆除。

证据10、助搬助拆执行工作方案;证明被告组织对原告房屋制作细致的方案并进行强拆。

证据11、《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闽国土资(2014)25号;证据12、莆田市12345热线管理中心诉求件;证据11-12证明原告就征迁补偿安置争议正寻求行政救济。

证据13、强拆现场视频U盘;证明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现场过程。

被告涵江区政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5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主张证据6没有制作人员与制作时间,权属归属不是通过照片来的。对证据7网络打印件应按电子证据法规定审查,真实性无法辨认。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从通知书无法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10证据来源不清,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影响征地实施。证据12网络打印件,真实性无法辨认。对证据13合法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主张其不符合证据要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