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天工伟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祁国华 审判员 张耀刚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自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