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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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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综上,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天工伟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天工伟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祁国华

审判员  张耀刚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自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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