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涂某、曹某认为在本地通过“重金求子”方法骗钱风险高,便决定将实施“重金求子”的设备放在安徽省东至县进行诈骗。为了顺利实施诈骗,曹某还邀请连襟戴某(东至县人)帮忙。日前,东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三人犯诈骗罪,判处涂某、曹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被告人涂某、曹某在戴某的帮助下在安徽省东至县县城租了两间房,并商定由戴某帮忙代收通过快递寄过来的用于电信诈骗的设备。2016年3月16日,涂某、曹某在得知戴某已经签收了二人购买的设备后即赶到东至,将设备搬到承租房中安装调试好。之后二人回到余干县等着 “好心人”出现,再以收取保证金、公证费为名骗取钱财。2016年3月25日,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涂某、曹某得知消息将各自作案用的魔音手机,电话卡、银行卡等物品销毁,并联系将播放“重金求子”诈骗语音的平台关闭,随后出逃。2016年4月26日,二人主动到江西省余干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至案发时,被告人涂某、曹某利用群呼设备已拨打诈骗电话1237人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共计拨打诈骗电话1237人次,被告人戴某明知二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仍为二人提供帮助,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涂某、曹某有自首情节;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前述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