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判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案件,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黄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为制造烟花爆竹,借用该区河市镇复兴村村民孟某的仓库,于2015年3月25日非法存放“军工硝”(经鉴定为黑火药)四箱,共计77.16公斤。2015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屈原管理区安监局及公安局将现场黑火药查获并扣押。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储存黑火药,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其非法储存爆炸物达到77.16千克,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处刑罚。但鉴于其主观恶意小,因两子女上学经济压力大,想通过非法制造烟花爆竹赚钱,故储存黑火药,但储存时间仅两天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该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建议:黑火药是国家明令禁止个体生产和使用的,其非法储存黑火药一公斤以上就已经达到了刑事处罚的标准。而且黑火药很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爆燃瞬间温度可达1000℃以上,破坏力极强。非法储藏黑火药,对自己和周围邻居的生命财产也是极大的威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危害社会的违法取财之道,应避而远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