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014年3月下旬的一个夜里,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刘强三人窜至淅川县城新建路小肥羊饭店门口,将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白色助力摩托车偷走,后三人将该摩托车卖给万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6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刘强供述,证人薛长杰、万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5、2014年3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二人窜至淅川县金河镇路下村一居民楼下,将黄某某停放在楼道口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偷走,后王小丽将该摩托车卖给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516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供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鉴定意见,书证摩托车销售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6、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二人窜至西峡县城关镇任家洼任营路任国典开发商品房院内,将李某乙停放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偷走,后二人通过他人介绍以1900元价格卖给刘建武(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分给张丹100元,其他1800元二人均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15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乙。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供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鉴定意见,书证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7、2014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二人窜至淅川县城关镇扬帆市场西门,将何某某停的一辆蓝色宗申牌150三轮摩托车偷走;后二人又用偷来该三轮摩托车到淅川县金河镇药厂后一家属楼处,将裴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偷走。后二人将盗窃裴某某的摩托车卖给邢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何某某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为2275元,裴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220元。案发后裴某某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裴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供述,被害人裴某某、何某某陈述,证人邢某某、熊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盗摩托车购买凭证、合格证、驾驶证、行车证、发票、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8、2014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二人窜至淅川县城盐库岭南边新合作超市楼后,将徐某某停放在楼道口的一辆白色125型五羊本田摩托车偷走,后经他人介绍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吴玉娟(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将200元用于给摩托车换锁,其他1800元二人均分。经鉴定,徐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460元。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供述,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人张某、吴某某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摩托车购买凭证信息、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9、2014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二人窜至淅川县金河镇刑警中队对面家属楼院内,将杨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偷走,后张政将摩托车卖给他人。经鉴定,杨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808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供述,被害人杨某某、毕某某陈述,证人赵某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摩托车合格证、发票、保修凭证、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2014年4月12日凌晨张政与张彦鹏预谋盗窃摩托车,张政、王小丽、张彦鹏三人窜至东方王朝后院小区,盗窃王晓一辆白色100型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及院内停放的另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后张政等人将该两辆摩托车卖与他人。经鉴定,王晓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王晓被盗摩托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晓。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张彦鹏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陈某某、陈某乙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摩托车购买凭证、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1、2014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侯某某三人窜至淅川县上集镇三环路一居民楼,将衡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125型五羊本田摩托车偷走,后张政将该摩托车卖给王他人。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68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衡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侯某某供述,被害人衡某陈述,证人王某甲证言,辨认验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摩托车合格证、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二人窜至淅川县城关镇外贸仓库对面家属楼一楼楼道内,将王某戊停放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偷走,后二人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二被告人各分得5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750元。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供述,被害人王某戊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3、2014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二人窜至淅川县金河镇金凯瑞附近家属楼楼道内,将杨某丙停放的一辆红色洛阳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偷走,后二人将该三轮摩托车卖给他人。经鉴定,杨某丙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37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政、王小丽供述,被害人杨某丙陈述,证人马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摩托车合格证、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4、2014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刘强三人窜至淅川县城关镇西湾村一居民楼,将寇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银灰色100型五羊本田摩托车偷走,后王小丽以1200元价格卖给他人。三人将1200元均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664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刘强供述,被害人寇某陈述,证人邓某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摩托车合格证、购买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5、2014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小丽、张政窜至西峡县城关镇碧水云天附近一居民区,盗窃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后经王某甲(另案处理)将该辆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2000元赃款给王某甲好处费300元外,其他1700元被告人王小丽、张政各分得850元。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98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刘强供述,证人王某甲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刘强、张彦鹏、侯某某在实施25次盗窃犯罪活动时,均由被告人张政驾驶一辆红色QQ车作为作案工具,该车系被告人张政购买他人的二手车,车牌号为豫RB1809,但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另有以下综合书证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证明: 1、书证户籍证明,证五被告人基本情况。 2、书证刑事判决书,证被告人张政、王小丽、张彦鹏受刑事处罚情况。 3、书证发破案经过,证案发情况及五被告人到案情况。 4、书证抓获经过,证五被告人到案情况。 5、书证羁押证明,证被告人张彦鹏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并在该处所属看守所临时羁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