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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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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高锋、郭银安等人盗窃,任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五、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朱高锋、郭银安、李勇奇、韩留旺驾驶鄂A3FG98海马福士达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平舆到,后秘密潜入平舆县古槐大道南段路西侧“英伦世纪城”建筑工地,盗窃工地上使用的卡扣800个左右,

五、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朱高锋、郭银安、李勇奇、韩留旺驾驶鄂A3FG98海马福士达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平舆到,后秘密潜入平舆县古槐大道南段路西侧“英伦世纪城”建筑工地,盗窃工地上使用的卡扣800个左右,后将卡扣卖给被告人任××。经鉴定,被盗的卡扣价值24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冯某某陈述:我在平舆县古槐大道南段路西侧“英伦世纪城”建筑工地工作。大概是2013年11月初的一天早上,我发现前几天刚租赁回来放在工地北门内侧空地上的卡扣被盗了,不过当时没有报案。被盗的卡扣就是建筑工地上用的普通扣件,铁质,有十字扣、接头扣、转扣等,至少有800个。

2、被告人朱高锋供述:大概是在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5点多,我和郭银安开着车,韩留旺和李勇奇开着车,先到了正阳县城,我们没有找到适合下手的地方,然后我们直接开着车到平舆县城了。到了晚上12点左右,我们到了平舆县城东边化肥厂南边一个盖好楼房的工地上,郭银安在车上等着,我和李勇奇、韩留旺三个进去工地后在工地门口内侧空地上偷了大概有800多个卡扣,然后分开装到郭银安和韩留旺的车上,之后连夜回驻马店了,也是卖给驻马店那个开废品收购站的老头了。

3、被告人李勇奇供述:大概是在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5点多,韩留旺开着他的黑色越野车带着我,郭银安开着他的面包车带着朱高锋,先到了正阳县城,我们没有找到适合下手的地方,然后我们直接开着车到平舆县城了。到了晚上12点左右,我们到了平舆县城南边一条公路路西边的一个建筑工地,郭银安在面包车上等着,我和朱高锋、韩留旺进去工地后在这个工地大门内侧看见有一些卡扣,我们当时大概偷了有800多个卡扣。然后我们连夜开着车拉回驻马店市,直接到我带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指认过的那家废品收购站,以一个卡扣2.7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的那个老头了。

4、被告人郭银安、韩留旺供述的主要内容与被告人朱高锋、李勇奇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郭银安、韩留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卡扣(建筑工地用材料)价值2400元。

六、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朱高锋、郭银安、李勇奇、韩留旺驾驶鄂A3FG98海马福士达面包车窜至河南省汝南县,后秘密潜入汝南县三门闸乡驻新公路东段路东侧“中汇国际商贸城”建筑工地,盗窃工地上使用的卡扣1000个左右,后将卡扣卖给被告人任××。经鉴定,被盗的卡扣价值3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我在汝南县三门闸乡驻新公路东段路东侧“中汇国际商贸城”建筑工地工作。大概是在2013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我看到工地西北角的蓝色铁皮围墙被人弄了一个洞,堆放在17号楼附近的卡扣少了,不过没有报案。被盗的卡扣就是建筑工地上用的普通扣件,铁质,有十字扣、接头扣、转扣等,至少得有一千多个卡扣。

2、被告人朱高锋供述:在平舆偷卡扣之后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还是我们相同的四个人开着那两辆车到汝南县城,晚上12点多转到小南海东边一里多地看到一个工地,工地没有院墙,是用铁皮围着的,然后我们四人一起在工地的院子里偷走了1000多个卡扣,之后也是卖给驻马店那个开废品收购站的老头了。

3、被告人郭银安供述:我们四个人到平舆偷卡扣之后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们四个人开着那两辆车从驻马店市到汝南县城,先在汝南县城转了一圈,最后到南海禅寺东边一个工地,最开始的时候是朱高锋他们三个人先下车进的工地,后来过了一会朱高锋给我打电话让我也下去帮忙,然后我就到工地的铁皮围墙处,他们把装好成袋的卡扣递出来,我分别往我和韩留旺的车上装,当时我记得一共装了20多袋,大约有1000多个卡扣,之后也是卖给驻马店那个开废品收购站的老头了。

4、被告人李勇奇、韩留旺供述的主要内容与被告人朱高锋、郭银安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勇奇、韩留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卡扣(建筑工地用材料)价值3000元。

七、2013年11月14日夜,被告人朱高锋、郭银安、李勇奇、韩留旺分别驾驶鄂A3FG98海马福士达面包车、豫A910UD江淮瑞鹰越野车窜至驻马店市确山县,后秘密潜入确山县盘龙镇铁北路西段路北侧“御龙苑”小区建筑工地29号楼、33号楼施工电梯处,分别盗走两根3*16+2*6电缆线共120米,两根3*16+2*6电缆线共180米,后将电缆线卖给被告人任××。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26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丁陈述:我在确山县盘龙镇铁北路西段路北侧“御龙苑”小区建筑工地承包29号楼的工程。2013年11月15日早上6点左右,我去工地后发现施工电梯不能用,我检查了一下,发现电梯通电用的电缆线被人剪断偷走了。一共被盗了两根电缆,每根长60米,两根共长120米,规格是3*16+2*6的,2011年的时候配的。另外我听说33号楼施工电梯的电缆线也被偷了。然后我就报案了。(证据卷三65-68页)

2、被害人王某戊陈述:我在确山县盘龙镇铁北路西段路北侧“御龙苑”小区33号楼建筑工地工作。2013年11月15日早上6点左右,我去工地后发现施工电梯不能用,后来检查发现电梯的电缆线被人剪断偷走了。被盗电缆是大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配备的电梯电缆,一共被盗了两根,共长180米,规格是3*16+2*6,2012年5月份配的。另外,29号楼的电梯电缆也被盗了。

3、证人张某乙证实:2013年11月15日早上8点左右,我朋友王某丁告诉我他工地上施工电梯通电用的电缆线被盗了,我也去他工地上看了。被盗的电缆线长约120米,规格是3*16+2*6的铜芯电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