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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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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王某、张某、龙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6、证人张X的证言,有一个人以前好像是谈店派出所的,他的名字是两个字,他以前在我们店打印他们派出所的材料,他到我那儿打过村委会的印章和《出生医学证明》。应该是今年上半年的时候,他拿了潢川县哪个村委会的

6、证人张X的证言,有一个人以前好像是谈店派出所的,他的名字是两个字,他以前在我们店打印他们派出所的材料,他到我那儿打过村委会的印章和《出生医学证明》。应该是今年上半年的时候,他拿了潢川县哪个村委会的空白稿纸,让我在上面打上印章。他带有一个带有这个村委会(印章)的文件,我用扫描仪把印章扫描下来,然后打印在他提供的空白材料纸上。我不太确定打了几份,这一次他还复印其他东西,我总共收入了他50元。

7、被告人齐某的供述,今年六月份,一个叫周XX的(手机号13566058299)在QQ群上联系我。我给他办了一个户口,用的是郑XX的名字。郑XX小时候溺水死了,但户口没有注销,张某就去白店派出所想把这个户口单独分出来立户,打了个户口本。白店派出所户籍警认为没有合适的理由不给分户,张某就找别人帮忙分的户。事后张某给我发了两个手机号,一个是户籍警的,另一个是找的帮忙分户那人的,让我给这两个号码充电话费。我就给户籍警充了五百元,另外那个号充了三百元。办理这个户口我找周XX要了五万块钱,事后我给张某八千元。我办这几个户口,中间使用的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是我在潢川县城关三环路“工程复印”打字店打的空白证明,他用的是网上一个软件制作的,打一份收费50万元。

8、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第三次是一个叫郑XX的,郑XX是七八年前淹死的,户口一直没有销。在办理郑XX这个事的时候,齐某去白店派出所补户口本,户籍警不给他弄。齐某说:要不,给他们花点钱。我就说:你看着办。齐某说:直接给钱不合适,就给他充点话费。我联系白店乡计生办的胡XX。我说:“你看你能帮我补个户口本不?”胡XX说:“好”。然后,齐某让我把户籍警吴某和胡XX的号码发给他,他给吴某充了500元话费,给胡XX充了300元话费。胡XX去白店找户籍警吴某补了郑XX的户口本,齐某自己去白店找胡XX拿的户口本。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齐某在网上与QQ群内一办理非法户口的中介(身份待查)商定,以500元的价格为其办理名为骆XX(2009年12月13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后被告人齐某根据该中介提供的小孩儿及父母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到潢川县三环路“工程复印”店张X处伪造了潢川县妇幼保健院的《出生医学证明》,并邮寄给该中介,该中介收到证件后在网上查询不到信息要求退钱并将该证寄给被告人齐某,被告人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500元赃款退还给该中介。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相关书证:

(1)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编号G411010371《出生医学证明》;骆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潢川县妇幼保健院《证明》:经我院核查,编号为G411010371号《出生医学证明》不属于我院领取的出生证编码。我院未发放此编号的出生医学证明。

(4)信阳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编号G411010371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潢川县妇幼保健院4115260000035”印章与潢川县妇幼保健院《证明》上的“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潢川县妇幼保健院”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5)辨认记录,被告人齐某辨认出11号照片(张X)是帮助其打印假医学证明的打印店妇女老板。

2、证人张X的证言,他(齐某)说是人家小孩上户口用,他把需要打印的内容写在一张纸上,我先把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下来,然后对准空隙一项一项打印好,《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印章也是扫描的。你们给我看的潢川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我打印的这份印章上带有编号,而真印章上没有编号,可能是我扫描后又改了,或者他拿的样本也带有编号,也是一个假的。

3、证人张某的证言,从派出所调到看守所时,我从户籍警办公室拿了几本书,有本书里面夹有几张《出生医学证明》,印象中上面加盖有潢川县某个卫生院的印章,后来齐某找我要,我就给他了。

4、被告人齐某的供述,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是我找张某要的,说好让我替他值几个班作为交换条件。今年五月份的时候,一个广西桂林的户口中介(手机号18721326938)在群上联系我,让我帮他搞一个出生医学证明,我就拿着张某给我的加盖有黄寺岗卫生院印章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到潢川县三环路找到一个打印店,按照中介提供的新生儿的名字、父母情况,把相关内容打印到出生医学证明上。我找广西桂林这个中介要了五百元。后来东西邮过去后,对方说出生医学证明是假的,网上查不到,就把证明退给我了,我把对方付的五百元钱也退给他了,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4年6月10日前后,被告人齐某网上加入被告人王某创建的“潍坊户口咨询”QQ聊天群。通过聊天,被告人齐某与被告人王某商定以11000元的价格为其办理姜XX(女,2013年12月22日出生)新生儿入户。后被告人齐某利用被告人张某提供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到潢川县三环路“工程复印”店,以50元的价格让张X为其伪造打印潢川县妇幼保健院的印章,同时伪造了潢川县付店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入户证明。

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齐某带被告人王某及新生儿姜XX的母亲姜小丽持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村民委员会《证明》到潢川县公安局付店派出所申报新生儿入户,并打印出姜XX《居民户口簿》交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齐某从被告人王某处获赃款11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相关书证:

(1)姜XX的G411010367号《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潢川县付店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潢川县妇幼保健院《证明》

(2)辨认记录,被告人齐某辨认出11号照片(张X)是帮助其打印假医学证明的打印店妇女老板。被告人齐某辨认出9号照片(王某)是联系他办理假户口的王某。被告人王某辨认出5号照片(齐某)是帮助其办假户口的潢川民警齐某。

(3)抓获经过,2014年7月7日下午,昌乐县公安局鄌郚派出所在鄌郚镇王家河洼村68号民宅内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