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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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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王某、张某、龙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0、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今年5月份一天晚上,齐某在看守所问我:你在派出所干过这么多年,你原来办户口,你知道有谁人死亡了户口没销的吗?我说:应该有。按照齐某提供的年龄段,通过在派出所户籍上多年工作的经历,

10、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今年5月份一天晚上,齐某在看守所问我:你在派出所干过这么多年,你原来办户口,你知道有谁人死亡了户口没销的吗?我说:应该有。按照齐某提供的年龄段,通过在派出所户籍上多年工作的经历,我大脑里记忆的人员,我给齐某提供的身份有三个,都是最近两个月内的事,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齐某给我两个800元的,一个700元的。第一次提供的名字叫刘X,是个女的,我知道她迁走了,户口没销,我就从看守所的公安网电脑上查出来,将身份信息提供给齐某。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齐某与网名“罂粟花”的中介(身份待查)通过QQ聊天商定以2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已建户口,并冒用该户口办理一张《居民身份证》。后由被告人张某前往潢川县公安局白店派出所打印出重复户口肖XX(男,1992年出生,潢川县白店乡人,现在潢川县城关镇重新申报户口姓名为肖X乙)的户口簿交给被告人齐某。

同年4月18日,该中介带买证人(身份待查)来潢川县找到被告人齐某,被告人齐某带二人到潢川县公安局白店派出所,持肖XX户口本冒名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相关书证:

(1)肖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告人齐某在公安网指认肖XX的户口信息照片。

2、证人吴某的证言,我于2012年3月到白店派出所任户籍警,在我到派出所之前几个月,张某已经从白店派出所调走了,他以前是白店派出所的户籍警。我印象中,张某调走后,好像回来办理过其他人的户口业务,因为他在这里工作时间长,认识的人多,偶尔也来帮别人打一个户口本。他说出要打印户口的名字和在哪个组,我根据户籍系统查询的户籍信息把要打印的户口本打印出来。从户籍信息上看肖XX的户口应该是我办的。肖XX的情况我记不清了,但是我看照片有些印象。

3、证人周XX的证言,肖XX是我大女儿喻XX的儿子,他家住我们村高小庄村民组,他一家在北京打工将近20年。有一次,我们派出所的同志让我打电话问肖XX的户口情况,我女儿告诉我,他在潢川县城的户口叫肖X乙,因为小的时候在城关小学,乡里的户口收借读费,他爹妈又在城关报了一个。你们出示的“肖XX”人口信息表照片上的那个人不是肖XX。

4、被告人齐某的供述,肖XX是一个网名叫“罂粟花”的中介联系的,他想给一个朋友办一个户口,年龄想改小两岁,好报航空公司上班。这个中介领着想办户口的人找到我,我带着他们来到白店派出所,照相后办的身份证。办理后的身份证是1992年的,姓名叫肖XX,我找他要了二万五千元钱。后来我给了张某八千元,剩下的一万七千元钱除了请办证人来吃饭等开支后都是我的了。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第二次提供的名字叫肖XX,户口在潢川城关,户口是重复的,名字不一样,出生年月日一样。我就把这个身份信息给齐某,后来他怎么办的,我就不知道了。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齐某在网上与宁波一自称周XX的买家商定以50000元的价格为其办理一个《居民身份证》,后由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齐某提供死亡未销户人员郑XX(男,1984年出生,潢川县白店乡人,2000年溺水死亡)的户口信息,并委托胡XX从潢川县公安局白店派出所打印出郑XX的《居民户口簿》交给被告人齐某。被告人齐某考虑到在潢川县公安局白店派出所办理已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容易被发现,为掩人耳目,于2014年4月29日以“郑XX现居住付店镇街道**号,为便于生活”为由,写出迁入“申请”并到潢川县三环路“工程复印”店张X(另案处理)处伪造付店镇街道村委会“郑XX现居住付店镇街道”的证明材料,然后持申请和村委会证明材料到潢川县公安局付店派出所申报迁入,潢川县公安局付店派出所审核准予迁入后,被告人齐某持准迁材料到潢川县公安局白店派出所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

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齐某带领该买证人持郑XX的《居民户口簿》到潢川县公安局付店派出所冒称郑XX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相关书证:

(1)以郑XX名义书写的《申请》;

(2)潢川县付店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的书写的《证明》;

(3)郑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4)被告人齐某在公安网指认郑XX的户口信息照片。

2、证人吴某的证言,郑XX的是我们乡计生办的副主任胡XX找我办,让我给他分一个户口,我帮他分户,又打了一个户口本。过几天之后,张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在网上把这个户口迁到付店去,我说得有个人申请、村里的接收证明、结婚证和那边派出所的同意迁入的证明。后来好像是张某拿着付店派出所签字同意迁入的证明(有付店派出所的公章)及户口迁移申请来办理户口迁出。胡XX找我办理户口时没有给我什么好处。五六月份的时候我收到一条缴费信息,不知道谁给我交了500元话费。

3、证人胡XX的证言,2014年4月底的时候,张某打我手机说:有个户口本丢了,人不在家,你去帮我把这个人的户口本打出来。我到白店派出所找到户籍警吴某,吴某说:补办户口本得村里开证明。我说:你先把户口本打出来,我回头让村里补个证明。吴某就把户口本打好了,这次打的是那个人全家的户口本。张某又让我给那个人分户,说是那个人要买房子。我又找到吴某,把这情况说了,吴某要村里证明,我说:“回头我让村里给你补个证明。”后来她就单独把户口本打出来了。过一两天,张某对我说:拿户口本的人马上去了,那人开一辆白色的轿车。我就让我老婆把户口本拿到楼下,递给那个开白色轿车的男子。你们查询的我手机上2014年4月25日有缴费300元的记录,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不认识齐某。

4、证人郑X乙的证言,郑XX是我四弟的儿子,他户籍在白店乡潘店村集东组,他于2000年6月份淹死了。

5、证人袁术成的证言,郑XX是郑大江的儿子,我和郑大江过去在一个村民组,郑XX于2000年阴历5月18日和我小孩袁德静、本村龚国华的小孩龚祥亮三个小孩在小河里洗澡,郑XX先下水,下去就淹死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