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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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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焦作市水利局党组任免文件两份、焦作市水利局建设管理科证明一份、焦作市水利局文件一份、焦作市水利局证明一份、河南省水利厅通知、水利部验收管理规定、河南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文件

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焦作市水利局党组任免文件两份、焦作市水利局建设管理科证明一份、焦作市水利局文件一份、焦作市水利局证明一份、河南省水利厅通知、水利部验收管理规定、河南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文件两份、王维焦作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及交易明细、焦作市水库情况、焦作市水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流程、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工作的通知、退赃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王维并非犯罪后自动投案,而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维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维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维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维收受相关贿赂为他人在检查验收时提供便利,谋取了一定利益,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尺度,且均为有来无往,故均认定为受贿数额。被告人王维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维相关行为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前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王维涉案受贿赃款,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杜新民

审 判 员 杜彦萍

代审判员 刘方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