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王维供述: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大沙河工程第七标段负责人丁某某来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3000元的购物卡。他给我送购物卡是为了给我搞好关系,争取我对他工作上的支持和照顾,让我在工程进度表审核时快一点,能让他尽快领到工程款。实际在工作上我也没有为难他,不耽误他事,给予他方便。 2、证人丁某某证明:2014年春节前我送给王维3000元购物卡。目的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让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查、验收时给予照顾尽快支付工程款。 3、书证:大沙河工程第七标段施工合同书、协议书、付款凭证、价款月支付凭证。 五、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大沙河工程第八标段项目负责人胡某某20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维供述: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大沙河工程第八标段负责人胡某某给我送了2000元。他给我送钱是为了给我搞好关系,争取我对他工作上的支持和照顾,让我在工程进度表审核时快一点给他签字,能让他尽快领到工程款。实际在工作上我也没有为难他。 2、证人胡某某证明:2014年春节前我送给王维2000元现金。目的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让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查、验收时给予照顾尽快支付工程款。 3、书证:大沙河工程第八标段施工合同书、协议书、付款凭证、价款月支付凭证。 六、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大沙河工程第九标段项目负责人张某某3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维供述:2014年春节前,我收受大沙河工程第九标段工程负责人张某某3000元购物卡。他给我送购物卡是想让我对他工作上的支持和照顾,想让我审核快一点,以便让他领到工程款。 2、证人张某某证明:为了和王维搞好关系,争取他在大沙河工程施工中支持,我送给王维3000元购物卡。 3、书证:大沙河工程第九标段施工合同书、协议书、付款凭证、价款月支付凭证。 七、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大沙河工程监理单位洛阳洲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刘某某10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维供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在焦作市水利局院内我收受刘某某送的10000元购物卡。这10000元购物卡是他送给我的好处费。刘某某给我好处费是为了跟我搞好关系,在监理过程中有什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地方,希望我给他方便。大沙河工程所有工程进度支付申请表,需要先经洛阳洲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审核后由我审核同意,另外该公司有时侯没有按合同规定安排足够监理人员时,我也没有为难他们。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明:2013年10月份左右,我送给王维10000元购物卡。送购物卡的原因是王维是大沙河工程项目负责人之一,大沙河工程的监理项目是由我公司负责的,按合同规定,焦作市水利局早都该付款给我公司了,但他们一直拖着不给,为了跟他搞好关系,让他尽快签字,让我公司尽快领到监理费。给他送过钱之后,他在工程进度表上签字,我公司也收到了监理费。另外,我公司有时候人员紧张没按合同约定的人数到监理现场时,王维也没难为我公司。 (2)证人张某甲证明:刘某某给王维送钱的原因是:由于焦作市水利局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付我们公司监理费用,王维是大沙河工程业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了跟他搞好关系,在监理过程中不为难我们,也为了让王维及时审核上报监理费支付申请。实际上王维在以上几个方面也给我公司提供了方便,及时审核上报,付款给我们公司。 3、书证:大沙河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洛阳洲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费用报销单、发票、焦作市水利局会计票据、光大银行电汇凭证、工商银行业务回单。 八、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河南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薄某某50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维供述: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河南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薄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因为焦作市水利局建设管理科负责水利项目招标方面的工作,薄某某是为了在以后选择候选单位时能够优先选择他,他是为了给我接近关系,而且焦作市水利工程项目越来越多,他让我以后给他提供帮助。 2、证人薄某某证明:2014年春节前我送给王维5000元现金。因为他负责水利项目的招标工作,给他钱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在以后选择候选单位时优先考虑我公司。另外我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时也需要他审核才能发布。基于以后工作方便,我给他送5000元。 3、书证:招标代理机构随机选定记录表、焦作市幸福饮水项目工程勘测设计招标代理合同。 九、2010年春节前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孟州市水利局副局长郑某某205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维供述:2010年至2013年春节前,郑某某每次给我送了1000元,总计4000元。在孟州市11个水库的“初步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环节,郑某某给了我11000元;在孟州市4个水库的“完工投入使用验收”中,郑某某给我3000元;5个水库的“竣工验收”时,郑某某给了我2500元钱,以上郑某某共给我20500元。郑某某是孟州市水利局的副局长,主管工程管理科和孟州市境内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在焦作市水利局是由我负责,我科室也是郑某某主管业务的对口科室,孟州市许多水库项目也是经我们科室上报到省水利局报请立项,我都及时进行初步审查,汇报给领导之后根据领导决定上报到省水利厅立项,为孟州争取项目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也经常给予孟州指导和帮助。 2、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某证明:2011年至2014年春节前,我分四次给王维送现金1000元,共4000元。给他送钱是因为他是我主管业务的对口负责人,为了跟他搞好关系,争取对我工作上的支持。在孟州市11个水库的“初步设计评审”和“施工图评审”环节中和孟州市白墙水库等4个水库的“完工投入使用验收”环节、孟州市5个水库的“竣工验收”过程中,我总共送给王维16500元。送钱是为了保证能够及时对水库进行评审设计和验收。 (2)证人曹某某证明:我公司在孟州市设计过张洼水库等11个水库的设计项目,并按照水利局的要求支付评审费195000元。 (3)证人王某某证明:在承包孟州市西孟庄水库和张洼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时,分多次给郑某某50000元验收专家费。 (4)证人秦某某证明:在范庄水库和龙台水库各个阶段验收过程中,郑某某让我给他解决70000元验收专家费。 (5)证人郭某甲证明:在刘雷水库验收时,按参与验收人数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孟州市水利局副局长郑某某8000元现金作为专家验收费。 (6)证人段某某证明:曾经给王维捎过郑某某的评审费。 (7)证人李某某证明:在参加各县河道、水库评审验收过程中,我、段某某、王维确实收过验收费和评审费。 3、书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