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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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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4)孟刑初字第00124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维,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 辩护人吕洪兴、冯利红,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维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4)孟刑初字第00124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维,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

辩护人吕洪兴、冯利红,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维受贿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高莉、刘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维及其辩护人吕洪兴、冯利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底,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焦作市大沙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大沙河工程)第一标段项目负责人郭某某6000元现金和3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二、2013年9月、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大沙河工程第二标段项目负责人曹某某200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三、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大沙河工程第四标段项目负责人吴某某4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四、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大沙河工程第七标段项目负责人丁某某3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五、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大沙河工程第八标段项目负责人胡某某20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六、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大沙河工程第九标段项目负责人张某某3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七、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大沙河工程监理单位洛阳洲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刘某某10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八、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河南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薄某某50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九、2010年春节前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孟州市水利局副局长郑某某205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十、2011年6月左右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沁阳市水利局副局长原某某现金和购物卡共计37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十一、2011年5月左右,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原沁阳市水利局副局长王某某15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十二、2012年6月左右,被告人王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焦作市广利灌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巩某某10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十三、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原武陟县水利局副局长赵某某30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十四、2009年,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博爱县水利局副局长毋某某5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十五、2010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原修武县水利局副局长焦某某35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被告人王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97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并提供了被告人王维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请求对被告人王维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维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维构成受贿罪无异议,但其中收受各县市水利局钱款和专家评审费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行为;被告人王维到案后主动交待了除郑某某揭发的20000余元以外的其他犯罪,应是自首;虽然被告人王维受贿是事实,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王维到案后积极退赃,望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底,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焦作市大沙河治理工程第一标段项目负责人郭某某6000元现金和3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维供述:2013年12月底,大沙河工程第一标段负责人郭某某分两次给我送了6000元钱和3000元丹尼斯购物广场的购物卡。他给我送现金和购物卡是因为我负责大沙河工程的审核监督,想给我搞好关系。实际上我也是尽量支持他工作,在审核工程进度和支付申请表时没有难为他,及时给他审核、签字、上报,尽快让他领到工程款。

2、证人郭某某证明:2013年12月到2014年春节前,我分两次给王维送现金6000元和3000元购物卡。给他送钱和购物卡是因为王维是大沙河工程项目方的负责人之一,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让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查、验收时给予照顾,尽快支付工程款。

3、书证:大沙河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合同书、协议书、付款凭证、价款月支付凭证。

二、2013年9月、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大沙河工程第二标段项目负责人曹某某200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维供述:2013年9月份及2014年春节前,我分两次收受大沙河工程第二标段负责人曹某某送的现金20000元。曹某某给我送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争取我对他工作的支持和照顾。在我去工地查看施工时,如果发现一些问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能给予一些照顾和方便,另外,工程进度支付申请表需要我审核,他想让我审核快点,让他尽快领到工程款。

2、证人曹某某证明:2013年9月份和2014年1月份,我分两次给王维送现金20000元。给他送钱是为了工程施工过程中关照、帮助我。如果发现一些问题不符合要求,他没有给我纠正,也没有按规定处罚,另外王维在工程款签字手续上及时签字,没有为难我挑我毛病。

3、书证:大沙河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合同书、协议书、付款凭证、价款月支付凭证。

三、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大沙河工程第四标段项目负责人吴某某4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维供述: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大沙河工程第四标段负责人吴某某来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4000元的购物卡。他给我送购物卡是为了给我搞好关系,争取我对他工作上的支持和照顾,让我在工程进度表审核时快一点,能让他尽快领到工程款。

2、证人吴某某证明:2014年春节前在王维的办公室我送给他4000元的购物卡。送钱是为了让他在大沙河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查、验收时予以照顾尽快支付工程款。实际工作中他都给予了帮助,都按照工程进度把工程款支付我们了。

3、书证:大沙河工程第四标段施工合同书、协议书、付款凭证、价款月支付凭证。

四、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大沙河工程第七标段项目负责人丁某某3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