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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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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卫国、张建强、王春生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4、河南晟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富源土地整理开发中心的委托平整土地合同及收款收据各一份、焦作市亮马建材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富源土地整理开发中心的委托平整土地合同及收款收据各一份,证实和光大驾校同一批次

4、河南晟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富源土地整理开发中心的委托平整土地合同及收款收据各一份、焦作市亮马建材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富源土地整理开发中心的委托平整土地合同及收款收据各一份,证实和光大驾校同一批次用三项整治指标向省里报批的另外两家企业是委托焦作市富源土地整理开发中心补充的耕地指标。合同上约定是补充耕地工程款,票据上是平整土地款,而非耕地开垦费。以上两家企业和光大驾校一样是以三项整治指标向省里报批的土地,而后通过焦作市富源土地整理开发中心补充了耕地指标,做到了占补平衡。

五、张建强辩护人出示的证据。

1、焦国土资马(2010)99号、(2011)34号;焦国土资(2010)260、焦国土资验(2011)3号;附件1:2010年度焦作市马村区第一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明细表;附件2:2010年度焦作市马村区第一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验收组人员名单;下马村开垦石河东土地的情况说明;焦作市马村区2010年第一批储备项目情况说明。证实2010马村区第一批补充耕地项目系下马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春生合作)自行补充耕地,经验收补充耕地面积为9.54公顷。

2、网上下载文章:宜春局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市局落实省厅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城乡增减挂钩和乡级规划修编工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优点、市局落实省厅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城乡增减挂钩和乡级规划编修工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增减挂钩中实现占补平衡不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

3、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证实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及个人、团体参与土地整治。村庄建设占用耕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土地整治。土地整治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证实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需向国土资源部动态备案,不备案的,其增加耕地不能计入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所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必须报部备案,未报备的,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本案中使用的马村区国土局05、06年三项整治指标未在占补平衡系统中备案,不能用于占补平衡,仅能用于增减挂钩,使用该整治指标无须交纳耕地开垦费。

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豫国土资办发20138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发201316号)。证实自2013年起,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才有明确政策依据,要求进场交易。本案发生在2011年,法律及政策并未禁止社会资金补充的耕地指标不能直接交易。

六、王春生辩护人出示的证据

1、王春生与下马村村委会所签协议。证实下马村村委将废弃土地的开发整理交给王春生,用以补充下马村新村建设占用耕地。

2、马村区2011年度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申报材料。证实光大驾校是增减挂钩项目。

七、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证据

1、2013年7月10日询问许卫国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许卫国并未受到刑讯逼供。

2、侦查人员郭照鹏的出庭证言,证实侦查过程中未对许卫国刑讯逼供。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卫国、张建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被告人王春生与许卫国、张建强二被告人相勾结,利用二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卫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建强、王春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春生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卫国、张建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卫国、张建强退回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能够排除被告人许卫国审判前的供述属非法取得。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许卫国辩护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辩护人关于三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三人相互勾结,违规收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与其职务紧密相关,其违规收取的费用应属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之下的财产,应视为公共财产。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贪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卫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张建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

三、被告人王春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

四、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宝兴

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