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许卫国、张建强、王春生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1年6、7月份,焦作市光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开办驾校需用地4.2255公顷,为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其经理刘某通过王春生找到时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副局长许卫国,许卫国告诉刘某每公顷交13万元的土地开垦费,

2011年6、7月份,焦作市光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开办驾校需用地4.2255公顷,为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其经理刘某通过王春生找到时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副局长许卫国,许卫国告诉刘某每公顷交13万元的土地开垦费,合计54.9315万元,另外还需交纳项目测绘编制费1.5万元。在2011年7月28日,刘某交给王春生19.6万元,2011年8月2日,刘某交给王春生36.5万元。在给王春生19.6万元之后,王春生把钱带到许卫国的办公室,许卫国让张建强来到其办公室,给了张建强12万元,说是给张建强5万元,给朱某某5万元,剩下的2万元跑关系。许卫国让张建强使用焦作市国土局马村分局2005-2006“三项整治”结余土地指标,为焦作市光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在2012年春节时,因为手续没有办好,刘某向王春生要钱,许卫国让王春生退给刘某30万元。2012年3月份,手续办好后,许卫国让刘某把剩余的钱交了。刘某于2012年4月24日交给许卫国10.3315万元现金,还向许卫国提供的焦作市商业银行的卡上转账20万元。在2012年4月25日,许卫国带领刘某到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给刘某一张建设银行的卡,让刘某把卡里的钱交了15.522万元给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发票由刘某领走,发票上写的是“平整耕地款”。后来刘某向许卫国索要剩余款项的发票,许卫国一直没给。许卫国于2012年12月份通过转账,给了王春生10.8095万元。另查明,办理土地手续期间,王春生因急用钱从许卫国处拿了4万元钱。许卫国以去省厅跑手续向王春生要了2万元钱,王春生还给过张建强1.5万元钱用来缴纳测绘编制费。

2013年5月9日,被告人王春生主动到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向办案人员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许卫国、张建强经办案人员电话通知,相继到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向办案人员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张建强退赃款8.5万元,许卫国退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

1、被告人许卫国的供述,证实在刘某办理驾校土地手续之前,下马村的村长王某山和王春生询问许卫国办理新农村建设用地的事情,许卫国说村里面可以补充用地不用交土地开垦费.另外,许卫国告诉王春生可以多补充耕地,除了用于新农村建设用地以外,多出来的开垦地可以卖指标挣钱。后来王春生复耕了140多亩地,除了下马村建设用地90多亩,这样还结余40亩指标。后来刘某和王春生来问如何办理驾校的土地手续,许卫国告诉刘某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交纳耕地开垦费。并让张建强用马村土地分局的三项整治指标,为刘某申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刘某向许卫国、王春生交纳了56.4315万元。刘某的用地手续办下来后,不足的指标用的是富源土地整理中心的,给富源土地整理中心交纳15.522万元,其他的钱都没有交给国土局,给了张建强8.5万元,给朱某某5万元,许卫国拿了2万元,剩余的钱都在王春生那的情况。

2、被告人张建强的供述,证实大概2011年的时候,许卫国把张建强叫到办公室,说光大驾校要用地,许卫国让其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报件申报,使用局里的三项整治指标,需要给局里交纳开垦费50多万元。而且自己的科室也负责催缴。自己没有催缴,是因为许卫国交待说先不收光大驾校的费用,怎么缴到时候再说,等手续批下来了,让光大给个辛苦费。在2011年7月份的时候,在许卫国的办公室,当时许卫国和王春生都在,许卫国给了张建强12万元钱,让给朱某某5万元,剩余的交测绘费、跑关系。之后,许卫国还在办公室给了张建强1.5万元钱,说是编制费。这6.5万元钱,张建强用于家里的装修了,2万元钱用于跑关系。被告人张建强承认许卫国给其说过投资复垦土地,把指标卖钱的事情,但是自己没钱投资,这事就放下了。

3、被告人王春生的供述,证实2010年的时候,村里的新农村建设中需要用地90多亩,许卫国告诉王春生让其多开垦些荒地,除了用于村里建设,多余的指标还可以卖出去挣钱。后来王春生就利用南水北调土地回填和平整了140亩地,并花费1万元钱,把140亩地挖了一条沟作为边界。2011年5、6月份的时候,刘某想在下马村开驾校,王春生带领刘某找到许卫国,许卫国算过后,说是要交纳开垦费56万多元。并且让刘某把钱交给王春生。许卫国告诉王春生说多出来的土地让光大驾校用。在整个事情上,许卫国、张建强让怎样弄就怎样弄,让准备什么材料就准备什么材料。后来刘某在7月份给了王春生19.6万元钱,王春生把钱拿到许卫国的办公室,许卫国给了张建强12万元,剩下的钱王春生拿着。8月份刘某交给王春生36.5万元。由于土地手续没有办下来,刘某来要钱,经过许卫国同意退给了刘某30万元。在2012年4月份的时候,刘某的土地手续办好了,许卫国让刘某把剩余的费用交了,在2012年12月份的时候,许卫国给王春生的卡里转了10万余元。期间,王春生给许卫国要过4万元钱,还给过许卫国2万元,给张建强1.5万元钱。并且许卫国说过土地手续办好之前不能将该得的钱给王春生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刘某想租用下马村的土地办驾校,用地80亩,就给下马村村委约定每亩每年租金1200元,该村书记王某山说这土地一部分不是建设用地,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并介绍了王春生说他关系熟,可以帮忙跑跑。2011年6月份的时候,王春生带领刘某找到马村国土局的许卫国,谈相关手续,后经中纬测绘公司测绘后,其中有42255平方米是耕地,需要变更土地性质。许卫国说按每平方米13元,测绘费15000元,许卫国共让其交564215元,并让交给王春生。2011年7月8日,刘某交给王春生196000元,2011年8月2日,刘某交给王春生365000元,王春生打了条。后来手续没有办好,2012年春节期间,刘某向王春生要钱,王春生的儿子退给刘某30万元现金。许卫国说剩余的20多万交到土地整理中心了,等手续办完一块开发票。后2012年3月份的时候,许卫国说土地手续办好了,让其补交303315元,刘某就把钱交给许卫国。有20万元钱刘某转帐到许卫国给的户名为陈某某的卡上,其余给的是现金。这些钱许卫国没有出手续。之后,许卫国带领刘某到焦作市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要求交纳155220元的费用,后来刘某把钱汇给该中心的情况。这些钱只有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开具的发票,其余的钱没有发票。这些地刘某不知道用谁的土地指标,交的钱是土地开垦费,不可能退给自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