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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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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卫国、张建强、王春生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6、焦作市国土局马村分局文件及附件,证实焦作市国土局马村分局于2011年5月17日关于上报焦作市马村区2011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纳入项目区备选库的请示,即建新区涉及拟建项目8个,拆旧区用的是马村区

16、焦作市国土局马村分局文件及附件,证实焦作市国土局马村分局于2011年5月17日关于上报焦作市马村区2011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纳入项目区备选库的请示,即建新区涉及拟建项目8个,拆旧区用的是马村区的2005、2006年的“三项整治”指标。

17、焦作市国土局文件,证实焦作市国土局于2011年8月11日关于上报焦作市马村区2011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请示,拆旧区用的是马村区的2005、2006年的“三项整治”指标。

1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焦作市马村区2011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的批复,证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批复同意焦作市马村区2011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拆旧区使用已在省厅备案的“三项整治”成果。

19、焦作市光大驾校的用地申请,证实焦作市光大驾校于2012年3月26日向焦作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0、焦作市国土局马村分局文件,证实焦作市国土局马村分局于2012年4月9日将焦作市光大驾校用地的审查意见上报给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供地手续。

21、焦作市国土局文件,证实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28日同意将下马村办理的集体用地使用权作为与焦作光大驾校联营项目的用地。

22、焦作市马村国土分局文件,证实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于2010年10月14日申请将关于马村区2010年第一批补充耕地项目9.54公顷申请立项。

23、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文件,证实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8月8日同意马村区2010年第一批补充耕地项目9.54公顷储备项目通过验收。

24、焦作市光大驾校与焦作市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的合同,证实焦作市光大驾校于2012年4月25日委托焦作市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补充1.194公顷土地的情况。

25、发票,证实焦作市光大驾校于2012年4月26日将155220元交到焦作市富源土地整理中心。

26、联营协议,证实下马村与焦作市光大驾校签订的联营协议,约定下马村以合法土地入股联营。

27、证明,证实南水北调聩城寨安置小区,在2010年办理农转用手续时,补充耕地用马村国土局三项整治指标,并把耕地开垦费138761元缴到马村国土局。

28、证明及收据,证实马村区南水北调小区2010年占用耕地,于2011年7月29日将138761元的耕地开垦费交到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

29、证明,证实2011年第一批城乡建设增减挂钩使用的是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三项整治”指标。自行经过验收备案所整理的土地与“三项整治”指标无关联的情况。

30、焦作市国土局马村分局于2012年5月16日开具的证明,证实光大驾校应交纳耕地开垦费54.9315万元。

31、证明,证实焦作市国土局马村分局未收到下马村委托王春生办理土地平整的委托协议。

32、证明,证实焦作市光大驾校使用指标的是马村区2005年和2006年“三项整治”指标,用地4.2255公顷,按照规定应交纳相关费用,但是马村国土分局没有收到该费用。

33、证明,证实焦作市光大驾校用的是马村国土分局的2005年和2006年“三项整治”指标,没有使用2011年度补充耕地指标。

34、证明,证实2011年第一批增减挂钩项目的企业有八家。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交纳耕地开垦费,由于城区土地资源匮乏,不能做到本辖区企业非农业建设的占补平衡,一般是由企业把耕地开垦费交到焦作市富源整理中心,由焦作市富源整理中心进行耕地补充。

35、三项整治指标的使用情况,证实马村区2005-2006年度三项整治指标的入库及使用情况。

36、收费许可证,证实焦作市国土局马村分局具有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但没有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许可内容。

37、下马村的证明,证实下马村与刘某的光大驾校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每亩每年租赁费1000元,管理费200元。为方便办理手续,定为联营协议,下马村实质上未参与经营,村河东的土地是由南水北调十四局进行的土方回填,下马村未投入人力物力。

38、省财政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河南省耕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证实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没有实现占补平衡的,应当交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者应持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耕地开垦费。

39、文件,证实相关文件规定,豫政办(2007)33号文件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为10-14元∕平方米,国土资发(2011)80号文件指出,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关于挂钩指标完成的规定。

40、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证实根据豫政办{2007}33号文件收费标准调整为13元∕平方米。

41、收款证明,证实王春生书写的于2011年7月28日收到刘某现金196000元的情况。

42、收款证明,证实王春生书写的于2011年8月2日收到刘某现金365000元的情况。

43、取款凭条,证实2012年4月24日刘某取款53315元的情况。

44、转帐凭条,证实2012年4月24日刘某给陈某某的银行卡转帐20万元的情况。

45、银行卡对帐单,证实陈某某的银行卡于2012年4月24日转入20万元钱的情况。

46、委托合同,证实2012年4月25日,刘某于焦作市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的合同,按照13万元/公顷,需要缴纳15.522万元的情况。

47、发票,证实刘某于2012年4月26日将15.522万元交到富源土国整理中心的情况。

48、中纬测绘公司证明一份,证实张建强的妻子找到黄某某之后,中纬测绘公司出具了经黄某某同意后借65000元给张建强暂时使用的证明。

49、中纬测绘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2010年下马村补充耕地项目、马村区2011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钩项目、光大驾校的增减挂钩项目均是张建强联系中纬测绘公司做的,该有关费用张建强没有交纳的情况。

四、许卫国辩护人出示的证据。

1、下马村2010年11月份补充耕地申请一份,证实下马村有平整、补充耕地的事实。

2、焦作市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说明、占补平衡挂钩确认信息、焦作市国土局占补平衡监管系统资料,证实王春生整理的143.1亩土地即马村区2010年补充耕地项目耕地指标早已入库,进了焦作市国土局占补平衡监管系统。光大驾校已做到占补平衡。该指标已被用在了焦作市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其他两个项目上。

3、国土资发(2009)31号文《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文《关于实行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措施的通知》,证实国家鼓励集体、企业和个人平整开发土地,补充耕地。补充耕地指标可以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用于占补平衡。自行补充耕地验收合格做到占补平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耕地开垦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