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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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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卫国、张建强、王春生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按照国家政策及国土局的13元/平方米的规定,光大驾校占用耕地4.2255公顷,占用每公顷耕地需要交纳13万元耕地开垦费,光大驾校应当交纳的耕地开垦费的数额为54.9315万元。开垦费应当交给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按照国家政策及国土局的13元/平方米的规定,光大驾校占用耕地4.2255公顷,占用每公顷耕地需要交纳13万元耕地开垦费,光大驾校应当交纳的耕地开垦费的数额为54.9315万元。开垦费应当交给焦作市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以及自己不知道光大驾校是否交纳,后来听说可能交有十几万的情况。

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后才得知光大驾校用的是马村国土局的“三项整治”指标,应该按13万元每公顷给局里交费用,但是局里没有收到任何费用的情况。

4、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焦作市光大汽车服务中心使用了马村国土局的“三项整治”耕地指标数,使用了4.2255公顷,按照规定应该向局里交纳相关费用。光大驾校于2011年向局里办理过用地手续,但是不清楚费用的计算方式,科里、局里也没有收取相关费用。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国土局有收费许可证,用地单位应当交纳耕地开垦费用,局里只收过一笔,即南水北调交纳的耕地开垦费,当时南水北调用的是局里的“三项整治”指标,用了16亩,按照每公顷交纳13万元交纳到局里13万多元,光大驾校用的也是局里的“三项整治”指标,应当给局里交纳54.9315万元,但是局里没有收到这笔钱的情况。

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的3、4月份的时候,有两个人来马村国土分局用地科办理光大驾校的用地手续,用地单位提供了相关的手续及一份2012年3月1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焦作市马村区2011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的批复文件,符合办理用地手续的条件,用地科就开始组织报件上报市局,后来市局于2012年,以焦政土字{2012}192号文件做了同意使用该地块的批复。光大驾校的用地手续,是以和下马村联营的形式办的。2011年5月份的时候,张建强让张某乙在马村区2010年度第一批储备项目验收组人员名单上签上名字,当时张某乙当场拒绝在名单上签字。过了一段时间,许卫国副局长和张建强同时找到张某乙,让其在验收组人员名单上签字,所以其就在名单上签字了的情况。

7、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张建强来到朱某某的办公室,给了朱某某5万元钱,让其费心办理下马村的一个耕地补充项目,在张建强来之前,许卫国还给朱某某打了个电话,说了2010年的时候,他们投资了一个补充耕地项目,让其帮忙办相关手续,而且在下马村的耕地立项之前,许卫国还邀请朱某某一起和他合伙把这个项目干了,但是朱某某没有同意,以及后来该项目办成的情况。

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中纬公司一开始是按实际情况出具的证明,后来张建强的妻子找到黄某某,说让帮帮他,黄忠贤出于帮忙的心理,让公司的人出具了经黄某某的同意将钱借给张建强的证明。

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左右,公司接受张建强的委托,给下马村的土地项目测绘,费用是3万元钱,张建强没有付给公司,2011年的时候,公司又接受张建强的委托,分别给下马村及光大驾校做增减挂钩项目,下马村项目费用是2万元,光大驾校项目费用是1.5万元。张建强也没有付给公司。2012年3月份的时候,领导邓波让把发票开出来给张建强了,说张建强会把钱给公司,直到现在张建强也没有支付这钱的情况。

10、证人王某山的证言,证实2010的时候,下马村准备决定搞新农村建设,当时拟占地90多亩,因为王春生和土地局的人熟,就安排王春生去跑土地手续,后来还通过王春生认识了许卫国,当时王春生说是将一块南水北调回填的土地约335亩顶建设用地的费用,王某山不愿意,后来也就不了了之,现在那土地还荒着。后来光大驾校想在村里开驾校,需要用地80亩左右,其中70亩左右是耕地,村里同意让王春生跑建设用地手续,当时村里还给光大驾校签订有联营协议,其实不是联营,只是光大驾校就是租用村里的土地的情况。

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户名为陈某某的银行卡自己平时不怎么用,自己没有于2012年4月24日转入20万元钱,以及自己也不认识刘某的情况。

三、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卫国、张建强、王春生的年龄情况。

2、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许卫国的职务情况,即2009年11月至今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副局长,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份分管用地与耕地保护股、执法监察队、待王国土资源所,2012年6月至今分管用地与耕地保护股、待王国土资源所。

3、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建强的职务情况,即2008年12月份至今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规划与地籍测绘股股长。

4、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证实国土资源局的工作职责的情况。

5、许卫国分管工作证明,证实被告人许卫国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分管用地与耕地保护股、规划与地籍测绘股、执法监察队、待王国土资源所。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份分管用地与耕地保护股、执法监察队、待王国土资源所。2012年6月至今分管用地与耕地保护股、待王国土资源所。

6、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规划与地籍测绘股工作职责,证实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规划与地籍测绘股工作职责的情况。(第三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耕地工作)

7、证明,证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用地报件中,实施占地时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规划与地籍测绘股负责。

8、证明,证实许卫国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分管规划与地籍测绘股,2010年2月份之后由其他同志负责。

9、组织机构代码,证实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的机构代码,其为事业单位的情况。

10、国土局禁令,证实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系统工作人员禁令的情况。

11、国土局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证实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情况。

12、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是由群众举报,马村检察院于2013年5月9日开始初查,5月10日立案,被告人许卫国、张建强、王春生到案后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况。

13、归案情况,证实2013年5月9日,在马村人民检察院调查期间,王春生主动来马村人民检察院交待事实,5月10日,许卫国、张建强相继来到马村人民检察院,并交待了犯罪事实的情况。

14、证明,证实朱某某被另案处理的情况。

15、收据,证实张建强退赃款8.5万元,许卫国退赃款2万元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