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陈某戊证言:我在纸房信用社担任主任,主要负责全面工作,贷款方面负责审批贷款。我只是把上级部门分给纸房信用社的不良任务,又下分给各个信贷员,我只是让信贷员清收贷款,没有让信贷员陈某某以更换借据、截留贷款还贷的方式完超期贷款、不良贷款。
(3)证人陈某己证言:我在纸房信用社担任出纳,主要负责办理日常存取款业务。陈某某一般都是更换借据的方式还贷款。(?经信贷员陈某某办的贷款,是否发放给贷款人本人)有的本人领取走的,有的是陈某某直接下贷款了。(?用贷款户的钱下其他人的贷款,贷款户本人是否同意)贷款户本人是否同意这个我不清楚,都是陈某某办的贷款手续。(?按规定开存款本是否需要本人去)按规定开本是需要本人的,但是经陈某某办的贷款大部分都是陈某某用贷款人的名字办的存款本。(?为什么不把存款本给贷款户本人)贷款户本人没有去,都是陈某某办的。借款借据第一联是借据正本,柜面留存,是信贷会计留存、存档,第二联是银行借据传票,和第一联内容一样,第二联是复写的,从2012年年初开始新的借据第二联下面有借款人签名和取款人签字的地方。这二联按规定是必须本人办理,但是贷款发放时信贷员陈某某拿着填写好的借款借据第二联到柜台办理发放贷款,第二联和发放贷款时的存款凭条是同时签的,是否是本人签的我不清楚。
综上,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十三次,数额共计58.02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冒用纸房乡陈庄村史某某名义贷款3万元、冒用纸房乡张二庄村王某某名义贷款3万元、冒领纸房乡陈庄村佀某某贷款4万元、冒用纸房乡陈庄村陈某己名义贷款3.9万元、冒领纸房乡陈庄村陈某丁贷款2.9万元、冒用纸房乡张二庄村张某某名义贷款3万元、冒用纸房乡乜庄村史某某名义贷款3万元、冒领清丰县六塔乡六塔集村晁某某以纸房乡陈庄村陈某戊名义贷款3万元挪作他用,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纸房信用社信贷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冒名贷款、冒领他人贷款的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58.021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丽红
代理审判员 张利娜
人民陪审员 李秀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慧亮 |